近期,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最新一期食品抽检结果。此次抽检餐饮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7类516批次样品,不合格12批次。其中,邢台襄都区欢购超市销售的红薯粉条和邢台学院(教工餐厅)使用的红薯粉条抽检为不合格。
不合格批次信息如下:
邢台襄都区欢购超市销售的红薯粉条(生产日期/批号:2020/11/1)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的检出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图片来源于网络
邢台学院(教工餐厅)使用的红薯粉条(生产日期/批号:2020/8/25)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的检出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据悉,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矶)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膨松剂和稳定剂,使用后会产生铝残留。长期摄入铝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影响人体对铁、钙等营养元素的吸收,从而导致骨质疏松、贫血等,甚至影响神经细胞的发育。
邢台市襄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说明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涉及我区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说明如下:
一、邢台市桥东区欢购超市销售的口香顺牌红薯粉条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邢台市桥东区欢购超市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南和县华林粉制品加工厂”的红薯粉条(抽样单编号:JSP2020SP19804,生产日期:2019-11-01),经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所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邢台市襄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邢台市桥东区欢购超市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邢台市桥东区欢购超市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因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邢台市襄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决定给予邢台市桥东区欢购超市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邢台学院(教工餐厅)使用的红薯粉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邢台学院(教工餐厅)使用的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南和县徐庆辉粉条加工厂”的“红薯粉条”(抽样单编号:SC201300000001940493;生产日期:2020-08-25)经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所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邢台市襄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邢台学院(教工餐厅)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邢台学院(教工餐厅)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邢台市襄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邢台学院(教工餐厅)免予行政处罚。
邢台市襄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8日
来源:河北市场监管、襄都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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