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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 事发经过

张三(化名)是某建筑公司负责清洁打扫的务工人员。在2018年12月3日4点半左右,张三和几个工友在公司项目附近街边右车道处放置有安全警示标志的位置打扫卫生。不幸被一辆面包车撞倒并被前方的皮卡车夹住,身受重伤。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张三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事前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额每人为60万元。

事故发生后,张三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60万元的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以意外发生地址与保险约定地址不符,拒绝赔付保险金。

张三家属认为保险公司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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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

  •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双方约定的保险工程名称为**项目土石方工程。我公司认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建筑施工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和施工地址,现当事人死亡的地点并不在工程项目施工区域内,而是在市政道路上。故事故的发生不在我公司保险的范围内,按保险合同约定,我公司不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 法院调查

1、建筑公司述称: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我方在接到市城管局市容管理大队要求我方清扫因为运送砂石、渣土而污染的路面通知后,遂要求死者前往打扫导致后续发生的交通事故。该路段在我方施工的范围内,被告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2、经查明,保险条款中关于“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给予赔偿”之约定外,双方并没有具体指定工程项目施工区域,仅仅约定了施工地址:**项目旁。

争议焦点:被保险人张三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是否属于保险条款所约定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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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

  • 裁判要点

1、首先,被告保险公司与投保建筑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并没有明确指定工程项目施工区域,仅仅指明了施工地址,所以张三发生交通事故身亡是否属于“保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亡”就是本案争议之焦点。

2、《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在本案中,保险合同虽然没有明确指定工程项目施工的区域,但是张三的工作性质为杂工,其中包括清洁等工作。事发地点为每天施工处理砂石、渣土的必经道路,且事发时系处理路面清洁的职务行为。所以本院认定事故发生区域为工程项目施工区域。

3、被告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张三发生交通事故的区域确实不属于工程项目施工区域,所以其辩驳无效。

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金60万元。

本文转自“理赔帮”公众号或官网,理赔帮汇聚1000+律师、保险理赔维权专家,在这里您可得到免费的保险理赔维权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