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济南消息 受疫情影响,培训机构装修后迟迟无法营业,经营发生困难,要求解除合同,租赁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起诉到法院。近日,济南中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疫情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9年4月,某培训机构租赁了景涛(化名)位于济南的一处房产,租期四年。双方约定,装修期免收租金。2020年初,因突发疫情,培训机构装修完成后迟迟无法正常营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于是,培训机构提出解除合同,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景涛认为培训机构未经协商径直解除合同,要求其支付解除合同经济损失47961元,支付免租期租金损失13797元。而培训机构则认为是因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景涛主张的损失不合理且过高。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培训机构赔偿景涛违约解除合同经济损失23981元,景涛主张的免租期损失,不予支持。培训机构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济南中院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坚持调解优先,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协商。“受疫情影响,培训机构确实处境艰难。房东也有相应的租金损失,双方都不容易,要相互理解,相互体谅,分担风险,共同渡过难关”。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培训机构同意支付给景涛租金损失15000元,并当庭进行了过付。同时,双方也都口头表示了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将进一步进行协商。最终,这起因疫情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得以解决。

承办法官表示,受疫情影响,教育、餐饮、旅游等许多行业受到冲击,发生经营困难,从而引发了不少租赁合同纠纷。在这种情况下,租赁合同双方应该如何做好自我防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首先要及时通知、提供证明。承租人因疫情防控导致无法履行合同,需要及时通知出租方,还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履行障碍的证明文件,以最大限度减少双方损失。其次是积极协商、变更条款。建议合同双方本着相互理解、相互体谅、共担风险的积极态度协商解决纠纷,可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变更租赁合同内容或签订补充协议,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从源头减少纠纷产生。最后要注意固定、留存证据。合同双方均应保留因疫情防控对合同履行影响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双方进行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往来函件等,以便双方发生争议后更好地承担举证责任。

来源: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