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医 馆 行 业 的 良 心 和 大 脑

来源 | 中国中医科学院

导 语:

•教育制度是一个社会赖以传授知识和文化遗产以及影响个人社会活动和智 智力增长的机构、场所和组织的总格局。

•中医药师承教育是以中医中药知识、经验、技能技艺传承为目的的教育。个体教育、个性教育是师承教育的基本特征。

•师承教育应与院校教育形成差异化,而不是同质化、一体化,院校教育不能因为中医人才成长重传承而盲目将师承引入院校教育,师承教育与院校教育是中医药人才培养的两个序列,而不是补充。

•师承教育培养的人员在知识结构、实践技能上具有特殊性,并不适用西方引进来的现代职称制度、学历学位制度。师承教育与院校教育培养的人才评价应该错位发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制定中医师承教育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坚持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

经过中医药行业,特别是老一辈中医药专家多年的共同努力,师承教育作为中医药人才培养的教育模式已经纳入国家教育政策体系。

如何建立健全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促进师承教育健康发展,认识上需要进一步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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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师承教育定位

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中医药学是打开中华文明宝库的钥匙、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及中医药五大资源的属性,既确定了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历史使命和现实意义,也确定了师承教育的使命与意义。

如何看待师承教育的定位已经不再困难,师承教育的模式与教育理念、性质,决定了师承人员既是中医药学的传承者、实践者,同时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者、传播者,中医药应当成为打造中华文化软实力的组成力量。

因此,从教育目的看,师承教育不仅仅是专业人才、职业人才的培养模式,也是传承发展中华传统文化的教育模式、人才培养模式;

从受教育人员看,师承教育的对象也不仅仅是现有中医药专业人员即接受中医药院校教育的人员,而应该包括一切中医药爱好者、参与者在内的广大民众,个人认为这一点,对健康中国建设至关重要;

从中医药自身人才队伍建设与发展看,《关于深化中医药师承教育的指导意见》指出“中医药师承教育是独具特色、符合中医药人才成长和学术传承规律的教育模式,是中医药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

因此,中医药师承教育是以中医中药知识、经验、技能技艺传承为目的的教育。

另外,师承教育应与院校教育形成差异化,而不是同质化、一体化,院校教育不能因为中医人才成长重传承而盲目将师承引入院校教育。

师承教育与院校教育是中医药人才培养的两个序列,而不是补充,二者的教育目的、内容、模式是不同的。

院校教育在教育的一定阶段,可以结合师承教育的部分内容与方式,但依然是院校教育,也不能代替师承教育。

师承教育不是院校教育的实践阶段,不能异化了院校教育的实践内容与方式,特别是院校教育的毕业实习阶段有其特定的要求与内容,师承教育方式是难以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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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承教育制度建立

“教育制度是一个社会赖以传授知识和文化遗产以及影响个人社会活动和智力增长的机构、场所和组织的总格局”,师承教育制度应是国家教育制度的专业制度之一。

从施教机构看,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模式,师承教育是我国传统学科的人才培养模式。

现代教育制度相比,传统师承教育并没有统一的施教机构,历史上的各类书院可以说是具有一定意义上的师承教育施教机构,但并没有统一组织、没有形成体系,实际上也不需要统一组织,这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特征之一。

中医药师承教育经过三十多年的探索发展,国家与地方的组织系统、管理体系基本形成,师承教育制度基本完善,中央提出“制定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的时机已经成熟,需要明确的是师承教育施教机构的确定。

个人认为,师承教育是围绕“个体”开展的教育,个体教育、个性教育是师承教育的基本特征

目前来看,各级各类中医药服务机构,包括公立医疗机构、私立医疗机构,各类中药材加工企业等及具有一定传承历史的“堂、馆、”和当代老专家个人设立的技术工作室、传承工作室、研究室,均可以成为师承教育的施教机构。

因此,师承教育从制度上来说,施教机构并非是现代意义上的教育机构,更应该尊重传统知识、传统技术和技艺的发展模式、传授模式与途径,合理界定施教机构。

师承教育模式的建立也应当是全专业、全方位、多模式。

师承教育涉及高、中、低各个层次,专业上有医、药、针、灸、推、正骨等,技术上有摸、嗅、看、触、听等技艺的分别。

目前,传统中药膏丹丸散技术、医技、药技、技法的传承不够,制丹工艺、制膏工艺、传统剂型的配方技术、配方用药炮制、剂型加工手艺均面临传承危机,许多疾病治疗用药不是现代制药技术、工艺能够完全解决的。

需要加强对老药工、 制药老师傅及传统中医诊疗手法、诊疗技术、炮制加工技术的保护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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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承教育开展方式

中医药师承教育的开展方式是拜师收徒,遵循的是“活态传承”,这也决定了师承指导老师是师承教育的第一责任人

从建立师承教育制度的角度看,既然是国家制度,既要传承历史上的中医药师承教育特点、优点,也要结合中医药发展新特点,特别是近三十年师承教育发展的经验与不足,在传统师承教育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发展。

就师承教育自身的特点看,其传授方式最大的特点是按照师承老师的要求,以自学、自悟、自觉、自习为主,接受老师的定期指导,并通过跟师实践,学习掌握老师的学术思想、实践经验、操作技能,领悟老师的学术特点、技艺特征,成为师承老师的学术、技艺传承人。

因此,一方面师承教育既需要尊重中医药知识特征,即中医药知识体系、学科结构、传播方式、传承发展特征,做到“守正”,奠定好传承人的经典理论基础,保证指导老师学术经验、实践技能得到有效传承,真正做到“师承到位”,保障师承教育的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师承教育的传授方式与内容,既要尊重师承双方的个性特点、施教特点,合理确定师承教育的共性条件与个性要求,达到“导师名节与传承人名分”之间的统一;

也要保护授受者的知识价值,也要尊重传承者的权益,合理确定师承教育的内容要求、时间要求、实践要求及传承形式,有效调动师承双方的积极性、主动性,达到“师承导师的使命感与传承人的责任感”的统一,确保师承教育的质量和成果。

从师承教育的学习看,“真才实学”的指导老师固然重要,传承人的才智、能力更是重要条件。

而具备一定水平的专业原典知识是传承好的基础,无论是传承临床各科经验、实践技能、还是家传技能、非遗技能的传承,较好的知识宽度、深度和勤奋的实践是传承好的前提,也是师承教育学习的基本要求,达到“授受有术、传承有根”。

师承教育的理想目标是造就一批批“高徒”,既要避免“各承家技,始终顺旧”,更要鼓励“思求经旨,演其所知”。 希望通过师承教育的全面开展、制度的不断完善,在中医药博大精深的知识海洋中,形成百舸争流、异彩齐放的师承学术、师承技术、师承流派的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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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承教育人员管理

明确了师承教育的目的、定位,师承教育人员即指导老师与传承人需要在管理上进一步规范、制度上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要实现“扩大师带徒范围与数量”,不仅需要扩大师承导师的范围与数量,也要扩大传承人的范围与数量。

在师承导师方面,从事师承教育的指导老师需要在以往遴选的名老中医药专家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应该将中医药非物质文化传承人达到一定年限者、一技之长从业达到一定年限者、传承人出徒从业达到一定年限后的这三类人员纳入师承导师遴选范围,这既是政策连续性的要求,也是中医药传承发展的需要。

在师承教育管理上,重点还是传承人的使用与管理,传承人的出口应考虑两个方面,一是执业,二是成长。 传承人出师后的执业制度已经完善,但传承人的成长、使用还需要明确。

中央文件中给予传承人在职称晋升上的倾斜政策,只是在公立医疗机构中能够实施,对非公医疗机构的传承人就难以享受,这就导致了政策的失公允性。

个人认为,以往实施的给予师带徒人员所谓外语免考、职称晋升优先等政策措施,既影响了相关政策的严肃性,也影响了师承教育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随着师承教育的的逐步开展、制度的建立,师承导师队伍建设与发展、传承人的成长与激励需要探索建立符合中国传统教育、传统学科特点的政策措施。

师承教育培养的人员在知识结构、实践技能上具有特殊性,并不适用西方引进来的现代职称制度、学历学位制度。

师承教育与院校教育培养的人才评价应该错位发展,师承教育的目的不是打造一批批师承教授、师承博士,需要探索的是如何建立对师承导师与传承人的水平、资历、能力的分级评定、分级评价方法,建立分级管理制度,这体现了师承教育特点、规范师承教育人员管理的重要内容。

个人认为,对传承人资质、能力、水平的评定,可以设定高级、中级、处级师承人员资格证书,当然,这也适用于师承导师。

还需要探讨的是,各省市的传承人出徒后执业地点的限制性规定(包括一技之长人员的执业限制),即要求只能在本地执业。

个人认为,传承人执业达到一定年限后,不应该再对执业地点范围加以限制,这无形中制约了执业者的权力、也制约了求医者的权力。管理是为了有序高效、促进发展,而不是设置条条框框管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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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承教育激励措施

中央《意见》中关于“研究建立中医药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加强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表彰,建立中医药行业表彰长效机制,注重发现和推介中青年骨干人才和传承人”。

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单设了“加强中医药人才评价和激励”并在“绩效工资”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激励、奖励措施,为师承教育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需要探索的是如何根据师承导师与传承人的水平、资历、能力设置相应的激励措施,这是师承教育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

I 版权声明

本文来源“中国中医科学院”,作者/苏庆民,版权归权利人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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