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福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某某、吴某某等人非法采矿一案在福清市法院开庭审理。与以往不同的是,福清市检察院对林某某、吴某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的同时,针对本案提起福州地区首例盗采海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4名被告共同赔偿海洋生态损失价值及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278253.98元。

故事是这样的……

2019年7月起至同年9月14日,林某某、吴某某等4人为采砂牟利,共同出资购置并改造了一艘采砂船,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先后在西犬列岛及福清市沙埔牛峰村附近海域盗采海砂,共计盗采海砂价值人民币700472元。

福清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

林某某、吴某某等4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许可擅自开采海砂,造成矿产资源损失,对海洋生态资源环境造成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委托自然资源部海岛研究中心对上述被告盗采海砂的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情况及修复费用开展评估,出具专家意见。

经评估,林某某、吴某某等人近案海域采砂的行为除直接导致砂资源流失外,还对采砂区域海洋生态和海岸生态环境造成损失,整体影响价值包括:海域生态损失价值5153.98元,海滩修复成本256600元,管理成本16500元,总计278253.98元。

2021年3月12日,福清市法院对本案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以上诉求,对4名被告分别判处二年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八万到十万不等的罚金。

4名被告均真诚悔罪,于判决前共同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677731元,同时预缴了海洋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278253.98元。

检察官温馨提示

非法采砂屡禁不止,给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也造成了海洋自然资源的大量流失,且将未充分净化的海砂用于建筑行业,给人民生命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该案是福清市检察院守护海洋公益生态的一个缩影,在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对盗采海砂行为形成全方位打击,对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