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采海岸带范围内的海砂资源,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今年2月1日起,《汕尾市海砂资源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30日,汕尾市人大常委会、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相关规定。

保护海砂刻不容缓

《汕尾市海砂资源保护条例》是汕尾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继续审议项目,于9月1日经汕尾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批。

“我市已经开展了海砂开采的调查研究和初步选址工作,海砂资源开发利用即将驶入快车道,通过地方立法规范我市海砂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显得十分迫切。”汕尾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傅国栋介绍,目前,汕尾未开展海砂开采招拍挂工作,海砂只能靠外地输入,海砂市场价格较高,受利益驱动乱采、盗采海砂行为时有发生,使海砂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据悉,国家层面和省对海砂资源保护和管理的规定分散在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中,尚未针对海砂资源保护专门出台一部法律或法规,各部门职责和工作措施的规定不够细化,实践中存在监管模糊的状况。《汕尾市海砂资源保护条例》明确了海砂资源保护的各项职责,落实各项监管措施,为做好海砂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法治支撑。

违法采砂将被追责

《条例》明确规定了本《条例》适用于汕尾行政区域内海域以及海岸带的海砂资源规划保护、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对政府及部门职责分别规定,明确了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砂资源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还规定了海洋综合执法机构以及产业集聚区、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职责。

《条例》明确沿海防护林带、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军事用海区、港口总体规划区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区域不得开采海砂资源,《条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采海岸带范围内的海砂资源,严禁以港池、航道疏浚名义开采海砂。

在海岸带陆域范围开采海砂将面临追缴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在海域未经批准开采海砂,将被追缴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开发利用海域海砂资源严格按计划开采、严格控制开采总量,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海砂采矿权通过“两权合一”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出让,同一位置和同一期限,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采写:南都记者 唐建丰

实习生 叶胜堂 吴洪娜 赖秋瑾

图:叶胜堂 吴洪娜 赖秋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