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黄某强诉林某鹏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案件再审检察建议获得法院全部采纳,判令:
一、撤销(2018)闽0322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
二、林某鹏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黄某强借款本金2000元,并支付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17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157元,本息共计2157元。
经查,以黄某华为骨干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民间借贷”为诱饵,扣除“砍头息”等费用后支付借款给林某鹏,实际借款数额(2000元)远低于双方借条所记载的金额(2万元)。
之后,黄某华利用其成立的地下执法队“飞虎队”通过泼油漆等方式暴力讨债,并隐瞒未全额支付借款及假借其弟黄某强为出借人的情况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诱骗、逼迫林某鹏还款。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认定的原告主体错误,且黄某华的行为符合“以签订虚假借款协议等‘套路贷’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虚假诉讼的行为特征,企图通过虚假诉讼方式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活动的正常秩序,遂依法建议仙游县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后该案获得改判。
虚假诉讼有哪些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如何有效预防虚假诉讼?
1
在诉讼中充分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在诉讼中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2
及时向法院反映相关问题,以便法院采取相关措施,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在法院裁判后发现虚假诉讼的,及时向法院申请再审。
4
对涉及虚假诉讼的裁判结果不服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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