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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据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刘某某、王某某故意杀人、寻衅滋事起诉书, 济宁一酒吧发生命案,济宁一男子持折叠尖刀在酒吧内捅人导致一人抢救无效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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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酒吧发生命案

济宁两名男子在酒吧与多人打架

被告人刘X,男,1988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119880XXXXXXX,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无业,住山东省泗水县XX镇XX村。2009年6月因敲诈勒索被劳动教养一年,2018年2月12日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9年11月强戒执行结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曲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王X,男,1990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8119900XXXXXXX,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无业,住山东省曲阜市XX镇XX村XX胡同XX号。2008年8月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11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曲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曲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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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致1人死亡、2人受伤

2020年1月1日17时许,被告人刘X与被害人刘某某在曲阜市XX镇XX酒吧“微信群”聊天时发生争执,双方相约在XX酒吧内见面。

当日19时42分许,被告人刘X邀被告人王X到达XX酒吧,与刘某某、孟某某、张某某等人见面。因王X出言不逊,导致双方发生冲突,刘X与刘某某、孟某某、张某某等人推搡、厮打,王X见状拿起啤酒瓶欲上前,被对方阻止,刘X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尖刀朝刘某某、孟某某、张某某捅刺,致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孟某某、张某某受伤。

经鉴定,刘某某因锐性致伤物刺切腹部,严重创伤致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lC)、多脏器功能衰竭、大失血死亡;孟某某腹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张某某回肠全层破裂,构成重伤一级,乙状结肠非全层破裂,构成轻伤一级。

被告人刘X、王X作案后逃离现场,同年1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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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事实证据

1、折叠尖刀等物证;

2、办案说明、身份证明等相关书证;

3、证人刘某、孔某、赵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孟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刘X、王X供述与辩解;

6、伤情鉴定、尸检鉴定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8、XX酒吧监控等视听资料。

案件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X系主犯,王X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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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