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振东先生、叶秋玲女士:

我司于2008年2月25日分别与陈振东先生(身份证号码:4600****016)及叶秋玲女士(身份证号码不详)各签订了一份《儋州市那大万福东路住宅小区宅基地销售合同书》,分别约定:我司将位于儋州市那大万福东路住宅小区的宅基地(编号为“第A型12号”)出售给陈振东先生,我司将位于儋州市那大万福东路住宅小区的宅基地(编号为“第A型13号”)出售给叶秋玲女士。我司已于2020年11月16日在《海南日报》刊发《关于协商处理<儋州市那大万福东路住宅小区宅基地销售合同书>有关事宜的催告》(详见:《海南日报》2020年11月16日A08版),催告您二位于该《催告》刊发之日起30日内与我司取得联系,以共同协商合同变更或终止的有关事宜。鉴于您二位至今仍未与我司联系并协商,故我司现通知您二位如下:

我司自本通知刊发之日起解除与您二位签订的上述《儋州市那大万福东路住宅小区宅基地销售合同书》,请您二位在本通知刊发后及时与我司协商处理上述合同书解除之后的相关事宜。

我司联系人:黎木才(13807559859)

海南北源实业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