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律师的辩护模式无外乎这几种:第一种: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辩护律师做罪轻辩护;第二种,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这可能是一种技术策略);第三种:被告人认为自己构成轻罪或者无罪,而辩护律师却根据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和法律做更轻或免除处罚的辩护。第三种辩护模式有人认为是辩护人在行使“独立”辩护权,但是我们不这样认为。
首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由此可见,律师的辩护权是源自于当事人的委托,因此,从本质上讲,律师的辩护权是依托于当事人,应当与其想法和意志保持。
其次,当被告人提出合法合理的想法时,辩护人应当考虑。基于被告人在完全认知事实和法律的情况下,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想法,与其达成共识,避免处于“第二公诉人”的尴尬境地。当被告人自认为是犯罪而希望法庭从轻处罚时,辩护人原则上也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想法,但辩护人可以在此基础上向法庭提出被告人无罪的法律分析和论证,这才是辩护权的独立行使体现,也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体现。
再次,律师刑事辩护权,除了源于犯罪嫌人、被告人委托外,还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比如会见权、阅卷权等法定的权利。
总之,辩护人的辩护权来不管是法律规定的,还是源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都是为了更好地行使辩护权,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辩护律师可以根据事实和证据,在不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同一的情况下行使独立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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