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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新社丨编辑部出品

近日,一则涉案金额达1.77亿元的仲裁案件受到关注。由于数额巨大,该案件把“风险代理”推到了台前。

某律所被拖欠1.77亿律师费,申请仲裁,仲裁委审理后却作出了当事公司支付律所3000万元律师费,律所再退还公司4000万元律师费的裁决。

律新社观察到,这种看似“冒险”的风险代理模式在网上的热度非常高,但现实中大部分律所对于风险代理却并不“感冒”,对其抱有非常谨慎的态度,也有着诸多严格的限制。

01

1.77亿元律师费未支付,谁辜负了谁?

这起案件起源于2015年1月23日,某律所与河南某公司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约定律所为该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提供专业法律咨询与服务,基本律师费为3000万元,并约定了风险代理费用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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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案情复杂,2019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牵头协调对该纠纷所涉及案件进行处理,形成《一揽子和解协议》,涉案企业向河南某公司支付转让款29亿余元,河南某公司向涉案企业补偿5亿元等。

此案件了结后,公司却因律师费与律所产生纠纷。河南某公司对律师费计算的基数范围却存有异议,迟迟未支付律师费。2020年底,律所向上海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剩余律师费。

律所认为,目前案件发展情况已达公司诉求,公司应向律所支付律师费约3.42亿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65亿元,还应支付剩余律师费约1.77亿元

河南某公司认为,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不尽责,直至终结执行程序,公司都没有通过强制执行取得任何款项,任何风险律师服务费均未符合支付条件。另外,《一揽子和解协议》是公司的自救行为,律所在和解过程中鲜有参与。公司表示,双方约定仅按照“实际回款”计付“风险律师费”。

最终,上海市仲裁委作出河南某公司向律所支付法律服务费3000万元,律所应向河南某公司退还律师费人民币4000万元的裁定。

律新社了解到,目前该律所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3月初已进行第一次开庭。

不但没有追回律师费,反而还要退还给当事公司1000万。是某律所“辜负”了某公司?还是某公司“错爱”了某律所?目前,这起由风险代理引发的纠纷还没有画上句号,但暴露出的风险代理问题却不容忽视。

02

“不靠谱”的风险代理

2006年12月1日施行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首次规定了风险代理的业务范围和收费标准,婚姻、继承等四大类案件被排除在外。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如此,我国对于风 险代理的控制已算严格,但风险代理引发的种种问题并没有因此而消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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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代表性的是2007年《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后的首起因风险代理产生的案件。上海某律师事务所为其客户处理一起房屋租赁纠纷,8个月后,其客户发来一份终止委托函,表示 “因案件复杂法院一时难以下判,考虑将以其他途径解决,不再委托律师担任该案件的诉讼代理” 。而律所则函复: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诉讼代理义务,不能终止委托。由于对方不肯支付当初约定的律师风险代理费,该律师事务所提起了诉讼,并得到法院支持。

更恶劣的是,部分客户为节省律师费,在案件执行进入关键阶段时解聘律师,另请委托代理人。2007年11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风险代理引发的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江苏省某公司被判赔偿苏州某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费损失21万元。在这起案件中,苏州某律师事务所就是在执行进入关键阶段时被“解约”的。

2009年5月19日,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曾代理医药巨头威尔曼公司打官司,约定风险代理律师费40万元。代理结束后,威尔曼公司虽然赢了官司,却一直拖欠律师费,律所多次催讨仍没有结果,最终提起诉讼。

重庆社科院法学所所长方令在《法治评论》中分析,有人赢了官司却不按合同约定为律师兑现高额风险代理费,原因有三:

一是只想打赢官司,至于合同上约定了什么,根本不在乎,不想付;

二是认为律师水平跟自己差不多,没起什么作用,不愿付;

三是认为国家出台的收费标准远低于风险代理,不甘心付。

从实践来看,律师和委托人经常就案件的风险问题发生事后争议。因此,从预防收费纠纷的角度出发,律师不仅必须要向委托人提供相关信息,而且委托人必须理解这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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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杨律师事务所的张洪律师在《律师风险代理需谨慎》一文中也表达了对风险代理收费方式的担忧。他认为原因也有三点:

一是,以前曾经办过风险代理的案件,案件也十分顺利的胜诉了,但最后却遭遇到了执行难,律师应得的代理费泡汤了,白忙活。

二是,有的当事人因为没有支付律师费,只是承担了很少的诉讼费,极不配合律师工作,甚至为了不支付约定的律师费或少支付约定的律师费,直接与对方和解,放弃部分权利,到头来律师成了竹篮打水一场空。

三是,一些当事人在律师完成任务后,他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反而认为不是律师的功劳,或认为律师的工作量值不到那么多钱,拒不按约定支付律师费。

03

风险代理应知应会的避坑指南

为避免律所打完当事人的官司,马上又要和当事人打官司,律新社整理了部分关于风险代理的注意事项,以及不能使用风险代理的案件类型。

律师受理风险代理案件需注意下列事项:

必须与委托人签订详细、具体的委托协议,并必须加盖律师事务所的印章,不能用个人名义接受委托。而且,最好是不用律师事务所统一、固定格式的委托协议,要根据与委托人协商的内容单独签订协议。

委托人办理委托事项时必须提交由本人签名并按指纹的身份证复印件,在协议上一定要由委托人本人签名并按指纹。

在接受委托之前,要对委托内容尽可能完善,明确结案包括但不限于撤诉、调解、判决。

最后委托人的所得,不论以何种名义、形式、途径取得,只要是通过该案,律师提供了服务,就应纳入计收律师服务费的范畴。

接受委托时,先要对委托人的诚信及为人做适当的考察,并对对方的执行能力,胜诉把握做充分的分析、论证。

有必要对因委托人的原因导致诉讼结果达不到预期目标的处理进行协商,并做出约定。比如无法提供或遗失主要关键证据等,这是委托人应该支付一定的律师服务费的。

必须对委托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撤诉等行为进行相关约定,并提出处理方案,防备委托人过河拆桥和损害代理律师的合理利益,使风险代理律师前功尽弃。

为了确保风险代理律师的法律服务不打水漂,不要担心多此一举,最好让委托人在签订委托协议的同时再自己书写一份风险代理的申请或书面承诺,内容且需与风险代理协议相一致。

除上述注意事项外,风险代理律师也需要与委托人就风险代理事项做一份谈话笔录,并将风险代理协议的相关内容在笔录上反映,由委托人签名并按指印。同时由律师亲眼看着委托人在代理合同与委托书上签字按指纹,对当事人签字使用的哪一只手都需要进行备注。

最后,风险代理案件一定要通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以防委托人失信发生争议时得到律师事务所的支持,借组织的力量维权。同时,避免私自受案、私自收费的风险。

!!!

特 别 注 意

律师事务所有哪些不能风险代理的案件:

根据司法部颁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本文综合自:中国律师网、《法治评论》、“法之行”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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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otto | 版面编辑:Swe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