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说来,根据《条例》规定,对于房屋的征收拆迁,如上所述,只给货币补偿,不给产权调换,是不合法的。但楹庭提醒大家,这里的被征收人“房屋”,仅指住宅用房。也就是说,《条例》二十一条规定的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法定补偿方式,仅指对住宅用房的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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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对于非住宅用房,或者工业用地,不能完全适用在拆迁时必须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给被征收人选择的规则。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判例有相关判决。

最高法判例:政府没有给予工业用地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

具体裁判理由为:

给予产权调换选择权的前提条件是,政府要有可供建设产权调换房屋的土地资源。在土地存量资源有限的大背景下,因客观上难以提供工业用地和非住宅房源,补偿决定和补偿方案没有给予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权利,系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现状作出的合理调整,不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