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起交通肇事案,滕州杜某某驾驶半挂牵引车,沿北辛路拐弯时与电动车相撞,致驾驶人颅脑损伤、胸部闭合伤,人已无生命体特征.....

滕州杜哥开车人了

咧死

杜某某驾驶半挂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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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9日11时16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鲁******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滕州市北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向右转弯。

与电动车发生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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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由东向西行驶陈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陈某某死亡。

电动车驾驶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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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医学鉴定,陈某某系因碰摔致颅脑损伤、胸部闭合伤死亡。

杜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杜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杜某某投案

被告人杜某某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被告人杜某某于2021年1月1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杜某某详细信息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住山东省肥城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杜某某被起诉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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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认罪认罚

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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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可从宽处理

被告人杜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起诉书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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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率”最高的开车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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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见车祸请拨打以下报警电话

☞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

☞急救中心 电话:120

☞滕州交通警察大队:0632-5627366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