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揽工程,施工过程中又因疏忽大意损坏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人员伤亡的,将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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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

一、于某在不具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揽某道路修建工程并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本案被告人王某。2013年7月1日,王某指挥被告人邓某操作挖掘机作业时疏忽大意,将地下的煤气管道挖断后被土覆盖,致使煤气泄漏,煤气散发到胡某家。2013年7月3日上午,胡某的公婆邓某甲死亡,其亲戚薛某急性重度一氧化碳中毒被送往医院抢救。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邓某家属一次性补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6万元,被害人亲属不再要求追究二被告人的法律责任。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邓某主动到汝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

二、最终裁判结果:被告人王某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邓某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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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范

风险防范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件由于其特殊性,发案往往给国家和个人带来大量损失,并容易造成管线周边农田严重污染,影响和后果极其严重。尤其建设工程领域要更为谨慎。

首先要规范施工管理,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规范管理;其次要按合同约定明确责任界限,发包人应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资料,防止施工过程中不明确损坏相关管线设备;最后要提高施工管理人员及施工员的风险管理及防范意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同时也要定期检查,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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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本院认为”部分的论述:

被告人王某在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安排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被告人邓某违章操作挖掘机,在组织施工中疏忽大意,将煤气管道挖断后致煤气泄露,造成一人死亡、一种中毒的后果,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告人邓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亲属能积极补偿被害人及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结合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件来源

案件来源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4)汝刑初字第274号王某等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案刑事判决书

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