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江西省药监局 湖北省药监局 四川省药监局 编辑:蒲公英-绿茶

近日,江西省药监局、湖北省药监局、四川省药监局公开五则行政处罚信息。3家药企生产销售劣药,被处罚,其中1家被处罚300,239元。2家药企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被警告。

生产销售劣药

1、江西彭氏国药堂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

江西彭氏国药堂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贵州金天力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药伸筋草(中药饮片)案:

贵州金天力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药伸筋草(中药饮片)批号为C245-A-200601、包装规格为0.25kg/袋的伸筋草(中药饮片),依据中国药典2015版一部检验,检验项目下“检查-水分”检验结果为11.4%(标准规定为10%)不符合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被警告。

3、四川神农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药金银花案:

2020年6月20日,行政相对人生产批号为200602、规格为净制、包装规格为30g/瓶的中药饮片金银花576瓶。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抽样检验,该批号金银花检验项目【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依法认定为劣药。涉案药品金银花货值金额9594.00元,已销售45瓶,销售所得832.50元;召回涉案药品金银花41瓶,“销售款”758.50元已向采购方退款;无法召回的涉案药品金银花4瓶销售所得74.00元。涉案药品销售所得239.00元(其中:抽样10瓶购样费165.00元,销售实际所得74.00元)。剩余521瓶尚未销售以及召回的41瓶,已被本局依法扣押。

行政相对人生产、销售劣药金银花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药品金银花562瓶;

2.没收销售劣药金银花的违法所得239.00元;

3.并处生产、销售劣药金银花货值金额9594.00元(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三倍的罚款即30万元。

罚没款项合计300,239.00元。

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1、江西和盈药业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给予警告。

2、成都永康制药有限公司不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当事人不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依据《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被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