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沂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淄博市第十七中学原财务主任、淄博桃园实业公司印刷厂原厂长李杰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被告人李杰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沂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2年5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李杰利用担任淄博桃园实业公司印刷厂厂长、淄博十七中财务主任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列支出、截留收入不入账等方式,将收取的校内作业本费、印刷费118.391943万元据为己有。2014年12月,被告人李杰利用担任淄博桃园实业公司印刷厂厂长的职务便利,将管理的公款20万元转入个人证券账户购买股票。2016年9月,李杰将19.995万元公款予以归还。
被告人李杰于2020年11月6日到沂源县纪委监委投案,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掌握的贪污、挪用公款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杰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李杰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淄博市政法系统干警1000余人通过视频网络观看了庭审直播,60余人现场旁听了庭审。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刘磊 马冠群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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