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民接受了农民起义推翻隋朝的深刻教训,为了维护唐王朝的长久统治,对人民采取了一些让步措施,在政治、文化、经济、军事、外交等方面作了一系列的改革:

(一)政治、法律方面的措施

  1. 首先在提高皇权的前提下。调整了中央官僚机构。李世民总结前代封建职官制度的优缺点,制定一套新的职官制度。他把古代宰相的职权分为 三部分. 中书省掌管军国大事的审议和决定,长官叫"中书令";门下省对中书省的决议加以审查,不同意的可以驳回去重议,长官叫"侍中";尚书省则具体执行通过了的决议,长官叫"尚书令"。尚书省因事务繁多,下面又设吏、户、礼、兵、刑、工等六部,长官叫做"尚书"。三省六部之外,还有御史台等国家其他行政机构。六部是中央行政管理的机构;吏部管人事任免,户部管财政经济,礼部管典礼和学校科举,兵部管军事,刑部管司法,工部管工程建设。御史台掌管监察官吏。这套封建统治机构,分工细致,职守分明,特别是宰相职权分化后,皇帝的权力有了显著上升,避免了古代皇权和相权往往混淆不清的现象。调整了皇帝和执政大臣之间的矛盾。唐以后封建朝代的中央职官制度,基本上都沿袭唐朝这种建制的。中央官僚机构调整后,中央集权加强了,行政效率也有了显著提高,唐政府各项政策和法令能够比较顺利地贯彻执行。从而巩固了封建专制统治。政治走上正轨,社会生活就比较安定,也就有了发展社会生产的客观条件。 上层建筑也就能适应经济基础和生产力的发展。

2.在地方上实行州、县两级制,官吏由中央任免。对于官吏的任用,李世民也很重视,特别是地方长官,更是他所经常注意的。李世民把各州都督和刺史(都督和刺史都是地方的最高长官。都督掌管军事,剌史掌管行政,也有都督兼任刺史的)的名字写在寝宫里的屏风上,并在各人的名字下面记录他们的作为,以便考察他们的工作,决定奖惩。为了加强地方统治,李世民还规定,凡是县令都要有五品以上的中央官吏保举,而各州刺史则由皇帝亲自选拔任命。

3,采用科举制选拔封建政权需要的人才。李世民还确定一套科举制度,把选拔人才的权力全部集中到中央来。科举制度为地主阶级知识分子,特别是中、小地主阶层的知识分子打开了参加政权的方便之门,同时,由于科举制度的推行,使地主阶级中各个阶层的优秀分子,有机会集中到这个政权中夫。从而有效地加强了封建国家的统治力量。有—次,李世民看见考中的进士在榜下走过,就高兴风趣地说;"天下英雄都落入我的圈套了!"

4.修订《唐律》。李世民宽律令。公元 627年(贞观元年),吏部尚书长孙无忌等宽绞刑 50 条为断右趾,世民还嫌其惨,遂改为役流。公元 637年(十一年),又令房玄龄修定律令。变重为轻,仅死刑就去其大半,天下称之。同时,量刑慎重,每决定一个重囚必令三复五奏。对死囚尤慎重,二日中五复奏,下诸州者三复奏;行刑之日,尚食勿进酒肉,内教坊及太常不举乐,皆令门下复视,由是全活甚众,冤案较少。李世民还亲自查阅死刑案件,见到应该处死者,就悯怜之,乃下令天下死囚 390 人归家,来年秋至长安就死。翌年 9 月,无人督帅,都如期至长安,无一人亡匿,李世民见后皆赦之。

公元 637年(贞观十一年)李世民又颁布了维护封建专制制度的法典《唐律》。《唐律》共 500 条,每条每款都是维护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但这套法典比前代的有些进步∶内容比较完备,条文比较扼要,体制比较明确,同时在用刑程度上比以往有所减轻。《唐律》是以后各封建朝代法典的蓝本,也成为当时东亚各国制定法律所效法的范本。

5.在文化方面,设置史馆,提倡儒学、佛教、道教。李世民设置史馆,编写晋、梁、陈、北齐、北周、隋各朝的历史。他还提倡儒学,尊孔读经,规定《考经》、《论语》为学生必修课。注重购求图书,奖励学术和文艺活动。并在首都开办学校,招收贵族官僚子弟入学学习。国子监 (封建时代的最高学府)有 8000 多学生。李世民还利用佛教、道教加强对人民的思想统治。他派玄奘(公元 596—664 年)于公元629—643 年赴印度—带求取佛经。玄奘由印度返唐,著《大唐西域记》,这是记载古代中外交通以及中亚、天竺一带历史地理的重要文献。他在回到长安以后的 19 年中,陆续译出佛经 1300 多卷,得到李世民、李治的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