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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到底能不能执行呢?在被执行人除了房屋没有其他财产时,房产能不能执行就显得尤其重要。对于能不能执行,各地在执行时产生了很大争议。有人认为可以执行,有人则认为不能执行。很多老赖也因此把唯一住房不能拍卖作为挡箭牌。

北京恒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修军来和您谈一谈,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到底能不能执行。

认为不能执行的一方,往往依据的是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但是,为了解决执行人房屋执行难的有关问题,201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修军主任认为,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后,对于被执行人的唯一房屋,只要符合上述三项规定之一的,即使是唯一的房屋也可以执行的。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只要从房款中扣除被执行人今后租住房屋的租金,给予一定的执行宽限期,完全可以执行其唯一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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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修军主任告诉各位网友,拿出唯一住房作为不予执行的挡箭牌是不可行的,如果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通过转让或者赠与等方式处理房屋的,还会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会受到法院的司法拘留和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