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0时51分许,G15沈海高速由南向北898公里处(江苏盐城境内),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一辆车牌号为辽B3Y69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冲破道路中央隔离带,撞上对向行驶的一辆车牌号为沪DL4452的大型普通客车,造成大客车翻车,现场交通单向中断。此后,大客车后方车牌号为冀JW8295(冀J12K3挂)及车牌号为鲁FBZ268(鲁FGZ78挂)的两辆重型半挂牵引车避让不及发生追尾。 目前,事故已造成11人死亡、19人受伤,受伤人员均已送医院救治。

经现场人员初步核实:大客车(沪D-L4452)为上海市至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的班线客车,车辆所属公司为上海新大都客运有限公司,车辆相关资质证件合法有效。肇事货车未超载,横穿中央护栏原因尚有待调查。

我是二十年驾龄的大货车司机,首先货车穿过护栏肯定是驾驶员打磕睡,玩手机不大可能会偏到对面车道,后面货车为避让造成翻车,肯定是老驾驶员的处理紧急情况急打方向造成翻车,正确处理方式不要猛打方向而是采取紧急制动开启双跳灯,提醒后方车辆注意。

这事最该追究的应该是大货怎么会横穿隔离带撞上大客车,而不是追究大客车责任,大客车可是正常行驶没毛病。至于好多人都问凌晨大客不让上高速的问题,难道大客不上高速横穿隔离带的肇事大货就不会撞别的车啦?大客车高速行驶时间限制规定是为了保证长途客车司机不会疲劳驾驶,凌晨2~5点长途客车禁止从收费口上高速,正在运行的引导到休息区。

在夜间d的高速公路,特别是凌晨的情况下,道路视线状况不如白天,驾驶员的身体机能相较于白天,更容易产生疲劳感。所以因为疲劳驾驶导致的车辆失控的事故在夜间较为频发。有时候并不一定是大客车驾驶员产生疲劳,也有其他车辆疲劳驾驶失控后与大客车发生事故。因此,在对于相关车辆限行来预防重大事故发生的同时,也要对其他一些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进行管理。

凌晨2~5点,事故发生时客车没有违规! 其实最该强制执行这样规定的应该是大货,大货出厂就强制限速,必须强制安装司机打盹报警装置,此装置不能拆除,车辆启动同步开启,卫星定位,另有摄像头时刻监督。还有现在人生活压力大,货车老板或司机大多数贷款买车,很少有全款货车在路上跑了,而且也不像从前那样,货车基本上都是两位司机换着开车,现在大多数货车上都是一个司机在开车,加上司机可能又有房贷等负担,很容易造成司机开车走神或疲劳驾驶。

大货车守规矩,真心不认同,对于开小车时跑高速来说,几次比较危险的状况都和大货车有关。最可怕的一种就是右前方的大车不打转向,在你车速120左右,距离几米之内以几十迈的速度突然强行变到超车道。其危险程度,经常跑高速的应该都懂!两次我差点撞护栏,还有一次差点造成多车连环追尾。

另一种就是可气了,在两车道的高速上,以80迈的速度,占用超车道超过10分钟以上,后面压了长长一大串小车,逼得很多小车选择钻空再超他,表面看只是讨厌,其实同样有危险因素存在,小车在钻空超他的同时,也增加了出车祸的概率。高速开车最最关键的是要注意力集中,密切关注右前方大货车意图,感觉异常提前点刹减速!

刑事责任方面: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罪名一定是交通肇事罪;事故造成11人死亡、19人受伤,属于特大事故,影响特别巨大,符合“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规定,但好像没有逃逸情节,因此,量刑会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即便司机构成自首,我猜测还是会顶格判,七年。

大货车驾驶员已经死亡无法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一旦经过调查,认定大货车或者其驾驶员有任何问题,其所属公司的负责人极有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这个负责人通常指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员、实际车主(挂靠的情况),最终是否负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根据查明事实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