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是一年一度的清明节,我市各地群众都以各种形式甚至到一些历史形成的集散坟墓祭祀先人。但是,尽管早有法律规定(各级政府也已进行宣传教育),一些群众还是不遵守法律规定,随意使用明火,使之引发山火。当天,“巡城马”成员就分别在坡头区官渡镇和遂溪县岭北镇遇到了这样的场面。

坡头区官渡镇绿水圩附近山头的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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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头区官渡镇绿水圩附近山头的山火

在坡头区官渡镇绿水圩附近的山头,一些群众扫完墓就离开现场,没有检查和彻底处理留下的火种,使得引发了山火,而山火瞬间扩大并且越来越大,所幸有现场群众迅速扑救才未导致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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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县岭北镇的山火。

在遂溪县岭北镇一小学附近的野外,也有群众随意使用明火导致发生山火并且越烧越大,最终消防救援人员前来扑救才避免了更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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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消防救援人员前来扑救才避免了更严重的后果。

4月4日当天,是今年以来我市天气最晴朗阳光最猛烈和最干燥的一天,但这些群众未能遵守规定,随意使用明火并且不彻底毁灭才发生了山火。

在此,“巡城马”引用相关介绍,说明引发山火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一次山火,不仅会对生态环境产生巨大的影响,更会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不文明的祭祀行为,是造成森林火灾的重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规定: 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潘文耀 周政成 马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