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中国检察网公开了一则起诉书。被告人王某甲1997年与张某某领取结婚证。而后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自己未办理离婚证的情况下,于2012年与王某丙一起以夫妻名义生活,并在襄阳**镇**村办理婚宴...

01一女子犯重婚罪,在襄阳办理婚宴

王某甲于1997年与张某某领取结婚证

被告人王某甲于1997年与张某某领取结婚证,并育有三个子女。2011年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人王某甲一直外出未归。

王某甲未办理离婚证情况下王某丙结婚

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自己未办理离婚证的情况下于2012年与王某丙一起以夫妻名义生活,并在王某丙的老家襄阳市**镇**村举行婚宴,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丙分别于2014年、2016年生育一子一女。

王某甲因涉嫌重婚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现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号**社区**。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仍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生育子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