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每一件事情发生后矛盾双方都会为了各自利益争论不休,那么代表公平正义的法院又该如何评判成为大众最为关心的期待。那么符合大众道德标准应该更有利于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比如,路边老人被扶反而讹诈扶起者,如果判决“不是你碰的你为啥扶”依据主观推断,按照逻辑推定不遵守事实依据,不按怀疑从无判定会影响到良好社会风气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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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刘某与几个朋友到张家鱼塘偷偷钓鱼,结果刘某不慎滑入水中溺水而亡,刘某于是以张家鱼塘未设置警示标志,安全措施不当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等费用60余万,而法院依公平原则判了刘某补偿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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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释疑:1、偷鱼者落水溺亡,家属无权索要赔偿。因为偷鱼者自身主观过错严重,鱼塘中没有必要为侵权者买单,你要伤害我,我还要为你提供保护你别磕着碰着,给你准备个遮阳伞吧,再来个板凳,准备好茶水,偷完了走时再来句谢谢。情理上根本讲不通。

2、本案属于人身伤害侵权赔偿诉讼,人身侵权是否构成侵权看四个方面要件,主观过错,客观侵权行为,侵权后果,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我们就本案来分析判断一下,首先鱼塘不想偷鱼者掉鱼塘溺水,甚至连放任偷鱼掉坑的想法都不存在,应该说鱼塘淹死人了,对鱼塘主也没有好处,甚至以后养的鱼都没人买。鱼塘主一般都会在塘边写上禁止钓鱼,坑深危险,即便没写按常理人们也应该有靠近水边的安全防范意识。其次,鱼塘主对偷鱼者有无安全保障义务,鱼塘主作为安全管理人有无疏忽大意过失,这事要看对谁,你来垂钓我收费,可以保障你安全,这叫先合同义务,你路过坑边走的太近了,滑倒了,我没看到,没设防护栏,我有过失。你跑我鱼塘里跳水淹死,我还给你准备救生衣啊,你来偷我鱼,我还要给你准备鱼食怎么着?这不应该存在安全保障义务。个人认为鱼塘主无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3、刘某是偷鱼溺水而亡的,至于鱼塘主长期疏于管理鱼塘,以至很多人垂钓也听之任之。毕竟死在自家鱼塘,图个吉利,剩下刘家孤儿寡母,给点补偿,算行善积德,也符合大众的道德认可。有利于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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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图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