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一男子殴打女同事致死后,被判刑 15 年,案发后 9 天火速离婚「净身出户」”的报道引发热议。

在深度昏迷五个月后,天津某媒体记者小陈在天津市人民医院因抢救无效离世,年仅 32 岁。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裁定书显示,2019 年 3 月 19 日晚 10 点左右,小陈与其单位同事崔某(男),在小区内车中停留期间发生争执,崔某多次击打小陈头部,发现小陈昏迷后,崔某再次击打小陈后脑,后小陈被送往医院抢救,此后小陈一直陷入深度昏迷状态直至离世。(来源:红星新闻)

@胖乎律师整理了事件经过:

  • 2019年3月19日,二人车内发生争执。被告人崔某多次击打被害人陈某头颈部,致其昏迷。约10分钟后,崔某拨打110和120,告知被害人“因喝酒不省人事”;
  • 2019年3月20日,崔某被刑事拘留;
  • 2019年3月26日,崔某因“严重心脏病”被监视居住;
  • 2019年3月28日,崔某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将名下所有财产划分给了前妻;
  • 2019年8月11日,被害人陈某昏迷数月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 2019年8月30日,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显示:“被害人陈某符合头面部受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酒精在颅脑损伤初期可加重出血。”
  •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崔某被依法逮捕。
  • 2020年8月18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崔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赔偿经济损失64万余元。对这一判决结果,被害人陈某父母和被告人崔某均不服判决,分别提出上诉。
  • 2020年12月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 2020年3月29日,陈某父母收到天津市一中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目前本案受害者父母正准备向天津高院申诉。4月4日,天津高院通过官方微博「津法之声」就崔某故意伤害一案发声:

我院注意到有关舆论对我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崔某故意伤害一案的关注。我院将履行审判监督指导职责,对案件进行审查,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处理。

针对本案,谈4个大家关心的法律问题——

1、本案最大的问题:基层法院一审、中级法院二审,程序上不符合刑诉法规定。

2、殴打致死,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定罪量刑是否合理?

3、崔某监视居住期间火速离婚,如果存在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如何救济?

4、崔某因患有“严重心脏病”被监视居住,是否符合程序?

图片来源:红星新闻

1、本案最大的问题:

1、本案最大的问题:

本案由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基层法院一审,程序上不符合《刑诉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及二十一条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审理,但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显然可以适用“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情形,应由中级法院进行一审审理。

当然理论和实践中,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均存在不同的理解,篇幅问题这里不作展开。但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

基层法院一审、中级法院一审有何不同呢?

  • 首先,在基层法院审理直接影响到本案量刑,因为在基层法院审理,顶格刑期只能是15年;
  • 其次,对二审改判也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也就是即便二审法院认为一审量刑畸轻,也很难对本应由本院审理的案件进行改判(无期或死刑),可以说间接影响了被告人的上诉权。

来源:红星新闻

2、殴打致死,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定罪量刑是否合理?

2、殴打致死,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定罪量刑是否合理?

这也是本案目前最大的争议点。

(1)首先,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性质——是基于伤害的故意,还是杀人的故意。

界定这一点需要更多的案件细节才能判断,简言之,要认定故意杀人就需要有足以证明行为人具备杀人主观故意的证据。

(2)其次本案判处被告人崔某15年有期徒刑,量刑是否畸轻的问题。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15年有期徒刑在量刑幅度内。同时还需要注意前面提到的:本案一审在基层法院审理,那么顶格刑期只能是15年,因此这一点也是15年量刑的重要原因之一。

另外,很多人提到是不是能适用死刑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造成了死亡结果就可以或者必须适用死刑,根据最高法此前会议纪要,只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判处死刑。

因此本案中,有没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情节是能否适用死刑的关键。

图片来源:红星新闻

3、 监视居住期间火速离婚,如果存在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如何救济?

3、 监视居住期间火速离婚,如果存在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如何救济?

  • 2019年3月26日,崔某因“严重心脏病”被监视居住;
  • 2019年3月28日,崔某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将名下所有财产划分给了前妻;
小陈父亲说,前不久他被法院告知,本案判决中关于女儿的医疗费和丧葬费,崔某“无偿还能力,其名下无房产和任何财产”。在小陈父亲的追问下,才得知在案发9天后,即2019年3月28日,崔某与其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将名下所有财产划分给了前妻。(来源:红星新闻)

首先,本案财产分割行为发生在崔某被监视居住期间,这一行为可能直接影响其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由此来看,显然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可能。但是究竟有没有通过离婚来恶意转移财产,还是要看财产分割行为中的具体约定事项,有没有明显的财产分配失衡情况。

其次,对于切实存在的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来进行救济:

根据《民法典》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图片来源:红星新闻

4、崔某因患有“严重心脏病”被监视居住,是否符合程序?

4、崔某因患有“严重心脏病”被监视居住,是否符合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所以,因严重心脏病为由申请取保,符合刑诉法规定,但是——

  • “严重心脏病”的指标是什么?
  • 崔某是否“达标”?
  • 办理保外就医的程序是否合规?
  • 监视居住期间离开住所办理离婚,有没有得到执行机关批准?

这些都需要有关部门查清解释。总的来说,单从目前媒体报道来看,本案可谓疑点重重,也由此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希望天津高院严格审查,公正处理,@胖乎律师也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