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三千年,牛耕一直是主流的耕作方式,牛一直是农民的主要帮手。古代中国重农主义盛行不衰,历代帝王为了证明他们对耕牛的保护和推崇,不仅禁止农民宰牛,而且禁止屠户和饭馆出售牛肉。但奇怪的是,不管禁令多么严厉,民间照样宰牛,作坊和酒店里照样叫卖牛肉,这又是因为什么呢?

朝廷立法保护耕牛,实际收效甚微

其实,帝制时代的法律,与现代社会有着天壤之别。古代法律禁止的行为和现象,在古人生活中却完全有可能司空见惯。

以宋朝为例。从北宋初年到南宋灭亡,三百年间出了十几个皇帝,光是禁止屠牛的圣旨就颁布了二百多道,几乎称得上一年一道圣旨。再看法律,从北宋前期根据唐朝法律制定的法典《宋刑统》,到南宋中叶修编的法典《庆元条法事类》,再到现存《宋会要辑稿》刑法部分,都载有非常严厉的禁令。宰杀耕牛、私宰病牛、误伤官府之牛、偷盗邻家之牛,种种罪行均有判例。杀牛之人的惩罚条目相当清晰,轻则罚金,重则徒刑,最重者死刑。可现实当中究竟是什么样子呢?

《宋会要辑稿》里记载,宋真宗在位时,浙江百姓把牛肉当成上品菜,趋利之徒争相宰牛。宋真宗吩咐地方官依法抓捕,一位京官进谏道:杀牛吃肉的人太多了,法不责众,不如网开一面,不要治他们的罪了。

宋高宗时,从杭州驻军到绍兴百姓,都有宰杀耕牛的。宋高宗让御前侍卫抓捕,还贴出了举报一人重奖三百贯的告示,最后仍然是一个法不责众、听之任之的局面。

宋朝以后,元朝是以蒙古人统治中国,统治者更看重蒙古人和色目人的风俗习惯,只有一两个略微汉化的蒙古皇帝顾忌到儒家传统,一方面开科举,一方面禁屠牛。不过,屠牛禁令只用来约束中原和江南地区的汉人,蒙古人、色目人、边疆牧民和云贵苗民都无须遵守。

明朝恢复传统,朝廷继续严禁屠牛。据《大明律例》,私自屠宰自家的马或牛,打一百大板。如果这些大型牲畜得病而死,可以剥皮取肉,但必须先向官府报告,经过批准才能屠宰。如果未经允许就下刀,打四十小板,牛筋牛皮牛角予以没收。如果故意屠宰别人的马或牛,打七十大板,并处一年半徒刑。

朝廷立法保护耕牛以及其他畜力,倒也不能说没有一点儿作用,但实际收效往往很小。清朝完全继承明朝法令,对屠宰耕牛的惩罚办法与明朝一模一样。但是翻开《刑案汇览三编》,北京、天津、保定、张家口,屠户纷纷“私开圈店,买得耕牛宰卖”,从来都没有杜绝过。

有需求才有买卖,有买卖才有屠宰

屠户之所以冒着违法犯罪的风险宰牛,肯定是因为市面上对牛肉的需求比较多,卖牛肉有利可图。清朝同治年间,日本和尚小栗栖香顶从天津坐船到北京。船上艄公啃咸菜吃窝头,拿到小栗栖香顶的赏钱以后,马上去熟肉铺里买了一包牛肉。小栗栖香顶劝艄公:“牛,耕稼之所资也,不可食。”艄公开心地咬了一大口牛肉,根本不接茬儿。

是因为艄公不懂得牛对农业的重要性吗?肯定不是。要知道,古代百姓生活贫苦,一年到头吃不上几回肉。如果他们家里有一头牛,让他们宰掉吃了,他们十有八九不会答应。但如果那头牛老弱病残,无法耕田,则被宰的可能性极大。如果哪户百姓突然发一笔小财,拿来买肉打打牙祭,那也是理所当然。至于买什么肉,那得看哪种肉更便宜更实惠。

在《宋会要辑稿》刑法卷,有一位官员向宋徽宗解释了屠牛禁令为何无效:一头活牛只卖5000文到7000文,如果宰杀卖肉,却能卖200斤到300斤。按照每斤100文的市价出售,可得2万到3万文。所以民间养牛耕田,远远没有卖牛肉划算。朝廷虽有禁令,养殖户却能想办法把禁令变成废纸,将好牛当成病牛和死牛卖给屠户。养牛者有利可图,屠户有钱可赚,食客们有肉可吃,区区刑罚又怎能禁得住呢?

用经济学的眼光来看,这位宋朝官员道出了民间宰牛行为的本质,也揭示了古代中国历代帝王保护耕牛的颟顸无知之处。其实根本用不着官方进行任何保护,老百姓自己就能做出最理性最划算的决策:只要用牛耕田带来的利益能超过宰牛卖肉,那么用不着官方禁止,老百姓自会保护耕牛;否则的话,无论官方怎样禁止,宰牛和吃牛的链条都不会断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