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现在倡导婚姻自由,诚然,现在是恋爱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而以前我们曾不允许恋爱,更有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情况。
以前的婚姻制度确实束缚了很多人的想法,也阻碍了很多人的发展。但是现在已经放开了制度,大家都是恋爱自由和婚姻自由。
当然,虽然现在是婚姻自由,但是一般来说,如果两个人要结婚那么不仅需要双方自己同意,而且还要满足法律上的结婚条件。
那么都有哪些条件呢?其实这个条件之前和大家都分享过相关的文章,比如说结婚要男女双方自愿,要满足法定婚龄,不能近亲结婚,不能有病史等等。
结婚,我们都知道结婚需要婚检,婚检其实就是婚前检测,看看婚前有没有什么疾病不能结婚。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其实婚检也并不是完全强制的了。
今天下午,收到了好友的来信咨询:妻子婚前隐瞒精神病史,男方要求撤销婚姻,对此,你怎么看呢?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近日,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此前,宋某和妻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才得知妻子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且有家族病史。
该疾病属于法律规定的一类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且结婚前被告未尽到告知义务,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现男方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婚姻。对于此案,你怎么看呢?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作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看完案例,你有什么样的想法呢?有人说这就是明显的婚姻法上面的问题,对此,你怎么看呢?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如果一方不履行告知义务,另一方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是确实没有告知,则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妻子是婚前隐瞒精神病史,是没有按照《民法典》履行告知义务的违法行为,所以男子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也就是说如果男女双方可撤销婚姻如果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男方撤销婚姻的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第一,重婚;第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第三,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其实,早在之前的原婚姻法中也有规定,《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到底什么才是无效婚姻呢?其实无效婚姻就是指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现在,你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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