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飞武汉国航CA8228航班在飞出后返航。据乘客反映,一名中年男子在飞机起飞后不久,突然喊“飞机上有炸弹”,引发乘客恐慌,航班随即返航。随后警方到场处置,经排查未发现异常情况,遂将涉事人员带走做进一步调查。
该男子在飞机上高喊有炸弹,并引发公众恐慌的行为,满足《刑法》中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在《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三条明确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此前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类似案例,旅客小赵因自身原因误机,但是心生不满,出于泄愤,报警谎称航班上有炸弹,已经起飞一段时间的航班接到地面警情通报后,折返备降广州白云国际机场紧急疏散乘客,经过两个小时的严密排爆检查,在确定航班无任何异常后,在广州机场组织乘客乘坐航班再次启航飞往郑州,最终在2018年3月22日小赵被公安机关拘留,4月2日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予以批准逮捕。
并且,此事件中的男子在飞机上高喊有炸弹,飞机上一位老人受惊犯病,那么其确实存在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也就是说该男子要为此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另外老人受惊生病,航空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乘客乘坐飞机,实际上是与航空公司之间签订了运输合同。在乘客疑似受惊犯病的情况下,承运人有救助义务,而且在《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中也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如果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履行救助义务,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在本次事件中老人受惊犯病,乘务员寻找医务人员,并安顿好其他乘客的情绪,履行了救助义务。
目前,民警将该乘客带回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话”不能随便说,如果恶意散布谣言,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就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