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4月8日讯(记者 虢灿)今天上午,2021马栏山版权保护与创新论坛在马栏山视频文创园开幕。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不断有新媒体形态涌现,而作品被复制、被侵权也更容易。怎样在这些新挑战下更好保护版权?会上,多位学者、专家从政策法规、模式创新等领域分享版权保护工作的新成就、新模式。

著作权法修订:电子游戏、短视频等都在保护范围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明德作了《新发展理念与著作权法修订》的主旨演讲。

李明德谈到,我国《著作权法》从1991年开始实施,去年11月进行了第三次修订,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将在今年6月1日起施行。

“我们说《著作权法》首先是保护作品的法律,但是原来的法律没有‘作品’的定义,只是说保护作品。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明确了,‘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示的智力成果。’对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我们可以给予非常宽泛的解释,基本上涵盖了我们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李明德说。

此次修订中,涉及到一个新的概念,叫“视听作品”,视听作品其实和原来法律中规定的“电影的作品和以类似电影设置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没有实质区别,就是滚动的画面,有伴音、无伴音。但视听作品这个术语它的涵盖面更加宽泛,包括故事片、纪录片、电视画面等,也包括电子游戏、短视频等。

在作品有关的规定中,将原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这也是为新的作品种类预留了空间。

“《著作权法》的修订,对于作品、表演、录音和广播,规定了一系列严格保护的措施,这些修订都贯穿了保护创新成果、严格保护著作权和相关权的理念。著作权法的贯彻落实,显然将有助于保护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创新成果,作品、表演、录音、广播,乃至版式设计,进而起到鼓励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鼓励作品的传播,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产品。”李明德说。

新技术运用:每一篇新闻作品都有身份证明

新华社新闻信息中心湖南中心主任丁莎主要谈的是新闻作品的版权。丁莎认为,对新闻作品开展版权维护通常意味着运用法律手段终止非法传播,而终止非法传播也意味着要以舍弃这些传播行为带来的宣传推广效益为代价。如何将这种代价降至最低就需要正确处理新闻作品的传播效果与版权保护之间的辩证关系。

“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并非通过禁止作品传播和索赔来实现,而是通过促进新闻作品使用者主动与版权方合作,规范新闻转载的持续,更大范围来推动新闻的传播。合法的转载永远所欢迎。”丁莎说。

丁莎介绍,随着现代信息传播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媒体形态发生了深刻变化,给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带来了新问题和新挑战,各种形态新媒体不断涌现,移动互联、APP、社交媒体的蓬勃发展,让数字化作品的复制和传播越来越便捷。这种科技红利也为侵权提供了客观便利,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侵权行为的普遍存在、随时可见。

“侵权方式的五花八门、花样繁多,目前比较常见的侵权行为包括未经授权擅自转载,转引,转载时不注明原始来源和作者,对原文标题内容改头换面、拼凑嫁接、断章取义、大搞标题党等。”丁莎列举说,她介绍,为了应对技术发展带来的侵权问题严峻挑战,新华社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的尝试,现阶段数字版权证书区块链技术已经运用至新华社全媒新闻服务平台。凡是新华社记者、编辑通过供稿线路传至全媒服务平台的稿件,一经签发就获得数字版权证书进行确权登记,相当于每一篇新闻作品都有身份证明。同时新华社还和北京互联网法院合作,利用区块链技术对稿件进行监控,发现稿件侵权的情况下,可以实现一键取证,解决了存证难和认证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