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在“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中,提出了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4.5个的目标。当前,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在城市地区发展较快,而农村地区托育服务发展相对滞后,城乡之间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资源配置出现失衡。推进农村地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有利于减轻农村家庭照顾负担、促进农村妇女就业、提高家庭生育意愿。多渠道增加农村普惠托育服务资源供给,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因此,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以及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的背景下,重视农村地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需求,提高农村地区托育服务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意义。

为了解农村地区3岁以下婴幼儿家长的托育服务需求,笔者对农村地区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和即将生育的家庭开展问卷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1001份,有效回收968份。数据分析结果显示:调查对象对于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的认知程度不高,且仅有三成的受调查者表示其居住地周边有托育机构。大部分农村家长希望把孩子送入托育机构确保其受到良好教育,促进其成长,并减轻家庭的照顾负担,但农村地区的入托率并不高,其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师资素养和资质、费用问题、交通距离和环境、硬件设施等。其中,托育机构的安全问题、教育质量、费用的合理性和交通便利程度是农村家长最希望解决的问题。同时,农村家长对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的类型和内容表现出明显的偏好,其中托育服务类型需求按比例从大到小依次是日间托育、全天托育、临时托育、弹性托育,而3岁以下婴幼儿身体健康和运动能力开发、生活自理和独立能力开发、早期智力开发、人际交往和环境适应能力开发成为家长比较欢迎的托育服务内容。基于上述分析结果,笔者认为,需要采取多种举措,有针对性地推进农村地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更好地满足农村家长的托育服务需求。

发挥政府公共职能。一方面,政府应统筹各部门形成合力,加强农村育儿知识宣传与指导。问卷调查显示,农村半数家长不知道何为托育机构,反映出当前农村家长对婴幼儿托育服务相关知识的缺失。政府应发挥好宣传职能,提高农村家庭对育儿知识的认识水平,并满足农村家庭日益增长的育儿知识需求,宣传托育机构的“早教”属性对孩子的积极意义,调动农村家长对托育服务的需求。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大对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托育机构费用较贵,低价的又担心不安全”是大部分农村家长的苦恼,而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是农村家长的一大愿望。对此,政府应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增加托育服务相关的财政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予以政策优惠等方式引入市场力量,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托育服务行业,在增加各类型婴幼儿托育机构的同时,让入托的价格处于农村家长可接受的范围。

健全农村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监管的长效机制。对托育机构的不信任和对孩子安全的担忧是农村家长不愿意将孩子送入托育机构的主要原因之一。加强托育机构质量监督让家长们放心,是托育服务体系发展的关键。首先,应建立和完善农村托育服务市场准入机制。制定托育服务行业规范标准,建立全面的机构质量评估体系,所有合规的托育机构必须统一登记注册,通过设置门槛移除不合规的“三无”机构。其次,加强对托育机构的全方位监管。建立健全托育服务体系监管机制,统筹协调各部门定期检查。还可在农村各托育机构的教室安装摄像头,使家长可随时通过手机APP查看。再次,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畅通投诉机制,加大惩治力度,将有虐待、伤害婴幼儿记录的机构和个人纳入行业“黑名单”。

精准定位以实现托育服务供需平衡。农村地区托育服务需求较强但实际送托率较低,其原因在于供需不匹配。农村家长普遍期望价格实惠、离家近的托育机构,但当前许多托育机构由于价格不合适、服务形式单一等原因,无法满足农村家长的需求。农村托育机构的建设应以农村家庭的实际需求为切入点,合理安排机构的人员与相关设施配置,提供全日托、半日托、临时托等多种类型的托育服务。农村基层政府作为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主导力量,应发挥好宏观调控的作用,以村为单位发放调查问卷,搜集有送托意愿家庭的需求内容和形式,通过大数据分析实现精准评估,从而把握辖区内农村家长理想的托育服务费用、服务内容和服务形式,以此来规划相应的财政投入与补贴。同时,建立反馈机制,定期对托育机构运营状况进行追踪,根据农村家长意愿,支持和鼓励托育机构完善服务内容和形式。

多举措推进农村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师资队伍建设。壮大农村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师资队伍,是全面推进农村托育服务体系发展的关键。首先,应全面推进婴幼儿教师队伍的专业化发展。推动师范类院校开设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相关专业,完善课程培养体系,发挥示范先行作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在其他类型高校及职业学校增设相关专业。其次,农村地区应尽快建立与农村托育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师资队伍,细化婴幼儿教师认定标准和管理机制。政府应针对农村地区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规划人才培养工作,通过人才“定向培养”与高校“定向招生”,稳定婴幼儿教师数量,并提高婴幼儿教师待遇,避免人才流失。再次,农村地区应大力开展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定期培训,与城市地区的托育机构展开合作,通过交换学习等方式,提升农村地区托育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

探索构建农村地区特色托育服务模式。农村地区可以发挥“熟人社会”的优势,挖掘本地的看护资源。探索建立有农村特色的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师资构成除了专业的育婴师、营养师等必要的婴幼儿教师外,还可招聘本村的有育儿经验、文化程度较高的家长,通过考核后将其纳入托育机构师资队伍,在专业婴幼儿教师的指导下,共同开展婴幼儿看护与教育,托育机构为其发放相应的工资。这种熟人看护机制受专业性影响不大,且费用不高,既可以缓解家长的安全焦虑,还能促进诸如全职妈妈等富余劳动力的再就业和祖辈的积极老龄化,也使得“家”“校”沟通更加便捷,进一步提升农村家庭的育儿知识水平。

本文是2019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重点项目(项目编号:31920190131)及2019年度西北民族大学校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019XJG-1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作者:西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陈芷涵 常进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