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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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二处处长王少龙

“为供应商参与参与政府采购提供便利,减材料、减负担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要求。”在“18周岁双庆典暨16届全国政府采购集采年会”操作实务论坛上,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二处处长王少龙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角度,和与会嘉宾探讨了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有关要求。

王少龙提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包括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对有关供应商资格条件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必须提供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如要求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比如财务状况报告,法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含四表一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其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王少龙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从四方面进行完善。

一是明确时限。与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有明确的时间要求不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法条中均未明确时限要求,因此需要在采购文件中进一步明确。

二是明确资信证明内容。高度概括的法律不可能对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格式以及资信证明应当包含的内容进行明确。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就有供应商向银行申请资信证明,但银行开具了“单位结算记录证明”,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不属于资信证明,导致供应商对评审结果提起质疑和投诉的情况。因此,建议有关部门明确资信证明应包含的内容。

三是明确合格标准。王少龙认为,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评审标准难以从供应商提供的资料来判定。我国税收种类多,评审委员会难以在有限的时间内根据投标文件有限的资料判定供应商是否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及时纳税和足额纳税。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在评审委员会连企业有多少人员、有哪些人员都不掌握的情况下,如何判定供应商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呢?特殊时期,比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部门和各地都出台了为企业减负的相关政策,判定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难度会更大。建议进一步明确合格标准。

四是建议推广“承诺+信用管理”。要求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本质上是要求供应商自行证明自己守法,供应商需要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同时,供应商向银行申请出具资信证明是需要付出经济成本的,根据某银行2020年5月发布的收费标准,开具一份银行资信证明需要收取500元,这对于常年投标的小微企业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经济负担。

针对实际情况,王少龙最后建议探索“承诺+信用管理”制度。该制度在深圳、广州、青岛和湖南等多地已进行了相关探索。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仅需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格式提供相应承诺即可,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了便利,减轻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负担,切实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2020年7月,青岛市财政局印发《青岛市政府采购诚信管理办法》,加强对供应商的诚信管理,为推行供应商资格承诺制增加了制度保障。目前行政审批正在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希望供应商资格“承诺+信用管理”在政府采购法律修订中得到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