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的调整

关乎到我们每一个人

你关心的医保调整问题

最新解答来了!

日前,小编从市医保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合理利用医疗资源,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

自2021年4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新政策实施,参保职工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新政策拟定如何调整?

该方案的实施又会带来怎么样的改变?

小编将为您详细解读

根据市医保局下发的《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职工医保政策进行了一次大的调整变化,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调整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线

《通知》明确,在邓州市级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为300元;

邓州市外、河南省级以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由原来的1000元降低为800元;

在河南省级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由原来的1200元降低为1000元。

二是调整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通知》中对原来的支付方式进行了简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按在职、退休类别,执行不同比例。

在职职工在邓州市域内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合理费用内报销比例分别为93%、88%;

在职职工在邓州市级以外、河南省级以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合理费用内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3%提高至78%;

在职职工在河南省级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合理费用内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5%提高至70%。

三是调整了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筹资标准

《通知》规定,意外伤害保险费调整为每人每年30元,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四是调整了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现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由原来的85%提高至90%;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54万元。

五是调整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政策

《通知》明确,女职工生育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时间享受生育津贴;

针对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增加的产假也享受生育津贴;

《通知》特别强调,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王璐 林海燕)

政策变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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