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通告

呼公交管通[2021]8号

为加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深入推进全市文明交通整治提升行动,不断改善我市道路交通环境,助力首府“文明城市”创建,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从2021年4月25日开始,将通过视频分析技术,利用31处道路交通监控设备对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进行抓拍。请广大驾驶员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有关规定,杜绝乱停乱放违法行为的发生,共创首府文明和谐交通环境。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1年4月7日

附件1:

启用机动车违法停车

抓拍设备点位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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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顺行方向,车身右侧紧靠道路边缘停靠;

(二)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机动车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十一)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第六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

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来源:呼和浩特市交管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