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更好的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每一位群众的切身利益,我院积极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食品安全、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行为。

近日,由我院提起公诉的武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宣判,支付销售金额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及赔礼道歉的诉求被全部支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武某某在经营某药店期间,从上门推销的男子手中购进无合格证明的保健食品并向不特定多数人销售。滕州市公安局在对药店进行搜查时,扣押了剩余保健食品。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公安机关以武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经审查认为,武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因侵害消费者的健康权,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及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经立案公告,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求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滕州主流媒体赔礼道歉。

经法院审理,武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支付违法销售金额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一千元;同时要求其在滕州市主流媒体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