椰子糖、辣条、干脆面……在许多90后的印象中,许多零食小吃陪伴着大家成长,变成了美好的“童年回忆”。然而,却有不法商家盯上了这些经典零食,企图偷梁换柱从中牟利。近日,广州白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冒牌椰子糖案件。
使用相似商标和包装
真真假假分不清
2000年8月7日,富华商行获准注册第1429732号“槟椥”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糖果,并授权富华公司是其关联公司,独占许可使用该商标。经过近30年的经营、推广,“槟椥(BENTRE)”牌椰子糖已经具备较高知名度。
富华公司注册的“槟椥”商标椰子糖。
槟某公司与富华公司均主营糖果、食品,为同行业竞争者。但是,该公司却登记注册与富华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字号“槟椥”,并将富华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BENTRE”作为天猫店铺名称,还做了突出标注显示,将“BENTRE”与其标识“槟知”捆绑宣传。
正版椰子糖。
此外,槟某公司还把富华公司被受众广为知晓的包装——绿色和褐色的糖果包装纸,作为宣传卖点。通过“产品包装升级2.0”“新老包装比较”广告等进行虚假宣传,推销冒牌“槟知”椰子糖,误导公众。
盗版椰子糖。
富华公司认为, “槟椥”与“BENTRE”是越南语的对应翻译,已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被告槟某作为同行竞争者,不可能不知晓这一点。并且,绿色和褐色的糖果包装纸也已经是较为知名的包装,却被槟某利用此进行虚假宣传,恶意误导相关公众,企图抢夺自家市场,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由此,富华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槟某公司等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其赔偿损失20万元。
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
构成不正当竞争
针对起诉,槟某公司辩称,“槟椥”商标是越南省名,属于他国地名,原告将他国地名恶意抢先注册占为己有以排除他人使用,不符合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发展方向。且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明其知名度的证据,这也并非驰名商标,主张赔偿数额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法院经审理查明,富华公司是第1429732号“槟椥”商标的权利人,且已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而槟某公司关于“新包装”和“老包装”的宣传语,既让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是富华公司产品的升级,又误导消费者认为槟某公司的产品质量更优,不当抢夺了对方的交易机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富华公司对“槟椥”注册商标享有的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据此判决,槟某公司应立即停止有关行为,停止将“槟椥”作为字号并变更企业名称,停止采用新老包装、产品升级等比对广告形式进行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但由于无证据证明富华公司因槟某公司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故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品牌的知名度,以及槟某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槟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该案一审宣判后,槟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日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予以维持原判。
【记者】陈伊纯
【实习生】雷婕
【通讯员】云法宣
【作者】 陈伊纯
南方法治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