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起,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式施行。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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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于2009年大学毕业后,通过大学生村官计划考入萧山区河庄街道办事下辖的一个社区工作,直到2015年因故辞职。2017年,她接到河庄街道办事处的电话,让她再次回社区工作。当时她刚生下第二个孩子,考虑到兼顾家庭,李女士决定回到社区工作。2019年底,李女士怀上了第3胎,她决定将孩子生下来。2020年8月3日,李女士向单位提交产假申请,单位告诉她,因属于“计划外生育”,“不存在请假一说”。李女士将请假条放下后,回家待产。8月6日,第三个孩子出生。分娩三个月后,她回到单位上班,却被告知“不用来了,过段时间直接办手续”。同年12月,李女士收到原单位杭州萧山区人民政府河庄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李女士认为,原单位以“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生育第三胎”为由,将尚处法定哺乳期的自己开除,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后李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原单位支付赔偿金及拖欠工资、年终奖等共计14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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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育的,除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降级以上的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规定其他限制措施。 河庄街道办事处称,李女士为专职社区工作者,从事计划生育相关工作,在此情形下,李女士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生育第三胎,属于知法犯法给街道办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李女士其仲裁请求于3月9日被驳回后,她已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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