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林某玲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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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怀集县汶朗镇的林某玲因阻碍交警执行职务被县公安机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4月4日下午,交警大队凤岗中队接到110警情:在汶朗镇平龙村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经初步调查:当时“粤A60XXX”小型货车在该路段调头时,驾驶电动车的韩某避让中倒地受伤,“粤A60XXX”号牌小货车驶离现场。

由于涉及交通事故,随后,中队民警通过“智慧新警务”平台核查,联系到货车车主林某玲,并要求到现场协助调查。不料,林某玲来到现场后态度恶劣,声称其车辆没有与电动车发生碰撞,此事故与他无关。当民警告知其需暂扣双方车辆作进一步调查时,林某玲煽动围观群众起哄,对现场处警的交警、派出所民警进行漫骂和言语威胁,并阻止交警依法暂扣“粤A60XXX”小货车。经民警法律宣传和劝导未果,警方果断将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的林某玲及4名起哄群众强制传唤至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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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安机关已对阻碍执行职务的林某玲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对其余人员作警示教育。

警方提示: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立即保护事故现场并拔打110等待公安交警前来处理;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

(二)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切勿以身试法。

交警提醒:

大部分交通事故发生时都有碰撞接触,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那么在未发生碰撞接触的情况下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要素:(1)发生在道路上;(2)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造成事故的主体是车辆;(4)车辆存在过错或意外。

因此,事故“零接触”不代表“零责任”,作为汽车驾驶员,切莫认为“没撞到就与我无关”,一旦发生“零接触”交通事故,驾驶员也要保护现场,配合警方调查。【怀集公安网络发言人】

▍ 来源:平安怀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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