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北京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月薪18000,因身体不适,请假1天去看病,提交了虚假病假条被解雇了,不料公司却因此面临390000赔偿,原来以王某多年的经验,公司解雇他是违规了,公司却不服气,认为严重违纪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无需赔偿。法院最后宣判:公司本来完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程序不当,属违法解除。这到底怎么回事?

看到这个事情时,我也很懵,反反复复看了事情后才弄懂了,按照我们的常理,虚假病假条已经属于严重违纪了,根据《人力资源综合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对任何提供虚假资料、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经历、学历、虚假病假条、虚假报销)的行为都属于严重违纪,一经发现公司可立刻解除劳动关系,无需赔偿。

而且王某身为人力资源经理,这个制度对于他来说是再熟悉不过的了,但是他不仅不以身作则,反而知法犯法,应该是罪加一等,辞退并没有什么问题,那为什么公司还要赔偿390000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王某给的病假条是否是假的?

王某提供的诊断证明书的署名是“刘建国”,但是经过确认,签名并不是医院的医师刘建国签定,而医院的王志伟才是王某的主治医师,他证实王某的确在2017年4月19日前去医院,王某未挂号,他给王某复查后,提议王某休息2周,2017年4月19日的假条是王莫愁5月来补开的。

由此可以看出王某看病的事实是存在的,但是假条却是虚假的,所以王某出具虚假病假条是真实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可行的,按照正规程序公司也不会赔偿。但是,公司辞退王某并没有通知工会,就是这个原因,被法院认为程序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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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公司辞退员工需要通知工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把理由通知工会。

公司是有工会的,但公司不能证明自己通知了工会,违反了程序流程,赔偿金额怎么定的呢?王某有9年10个月的工作年限,所以王某获得了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90000元。

可能很多人不懂,为什么还要通知工会,其实很简单,工会的作用就是维护员工的劳动权益的,我还记得有一个很典型的例子:

富士康一名技术工程师发现图纸有问题,就没有汇报负责人,直接修改了工程图纸,为企业节约了很多的成本和时间。

按理说这是立了大功了,结果郭台铭先是给了他奖赏,但话锋一转,却把这位工程师直接辞退,理由就是不按程序流程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或许有人要说,这很不合理,但这个例子和王某这个事情有异曲同工之处。

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公司不按流程来办事,不管你有多么充足的理由,那都是错误的,如果人人都这样擅自的做主,那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怎么保障呢?

我觉得这个公司不冤,明知有工会,却单方面解除劳动活动,不管你是故意的还是忘记了,错误已经铸成了,就必须承受应有的惩罚。

你们对此事怎么看?公司赔偿39万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