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2020-2021学年普通中小学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根据《南京市2020-2021学年普通中小学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2020-2021学年励志奖学金评比开始,以鼓励全市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进取、奋发自强、励志成长。

一、评审原则

为做好评审工作,各区、各校应成立普通中小学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区、本校励志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工作。

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积极鼓励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主动申报材料。

评审组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杜绝弄虚作假,并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评委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以申请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评优获奖等作为评审标准,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委的意见,不得泄露申请学生的个人资料等保密信息。

二、 评选范围

评选范围包括:我市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1—3年级和特殊教育学校同学段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受助学生。

三、 评选条件

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学业成绩条件:

(一) 基本条件包括: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受助学生,生活俭朴。

(二)学业成绩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学习成绩优秀或取得明显进步。

2、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和社会产生正面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或省、市、区学科竞赛、科技竞赛等大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表彰。

4、职业学校学生在国家、省、市技能、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表彰。

5、在国家、省、市、区体育竞赛中获得个人项目或集体项目前三名。

6、参加国际或全国、省、市文艺比赛获得前三名。

7、省、市、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四、评选标准及名额

励志奖学金设立一等奖学金100名,二等奖学金900名。一等奖学金获奖名单由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二等奖学金获奖名单由各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并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定,奖励比例为小学生占10%,初中生占30%,高中阶段占60%。

一等奖学金用于奖励我市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表现特别突出或取得市级以上竞赛表彰的优秀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二等奖学金用于奖励其他优秀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

五、评审程序

(一)申报阶段:4月1日-4月25日

2020年秋季学期及2021年春季学期所有受助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学校要将我市励志奖学金政策通告所有受助学生及其家长,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学生要积极鼓励并协助申报。有意愿申请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实填写《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交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附获奖证书复印件或媒体报道材料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申请表经班主任审核后向学校推荐。各校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下达的名额,经学校评审小组或校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后确定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并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按隶属关系分别向市或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

(二)初评阶段:4月26日-5月9日

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校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退回或要求补充证明材料。对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名额可以调剂给其他学校报送。各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专家,根据市分配下达名额的20%向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报送一等奖学金参评学生材料。

(三)市评审阶段:5月10日-5月25日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推荐的一等奖学金参评学生材料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本学年励志奖学金一等奖学金和二等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并在南京市学生资助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结果上报市教育局。

(四)复核阶段:5月25日-5月31日

市教育局复核评审结果并批复本学年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印制荣誉证书,并下达拨付励志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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