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依法不需要限期拆除的违法建筑,通过改正、罚款、没收等处置措施后自然能够补办证件进而获取合法身份。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行再201号行政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对于历史遗留的违法买卖土地建私房行为,依法作出没收建筑物和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后,考虑到被处罚人已经实际在被没收的土地和房屋上居住生活几十年的事实,从尊重历史,符合现实的原则出发,可将收归国家所有的土地和房产作价再卖给被处罚人。

最高法在裁判中认为,这种处理方法符合对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基本原则,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当然,变通处理的前提一定是“历史遗留”违建,而非新建起来的违建甚至是在施违建。在严控增量违建的基础上妥善处置存量违建,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违建处置的主要政策。拆迁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