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每个人的家中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问题,产生矛盾,但是如果上升到法律层面上,就更加难以判决了。
比如现在的财产继承,父母赡养等问题闹的不可开交,对于这些家事纠纷,我们应该怎么合理的解决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所谓的继承权,是赋予父母自由分派和处置财产的权利,然后再由父母通过遗嘱的形式,将财产转交给子女,但是如果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不得分割财产。
这里举一个案例,家住利川市的王石祥,与自己的儿子王世睿,在2018年时,就因为房屋使用权问题产生了纠纷。王石祥一共生有三个孩子,分别是老大王世睿,老二王世坤,老三王世茂。1999年,因为赶上自己的宅基在铁路旁边,在建设铁路的时候,对房子有一定程度的损害,再经过川市人民政府批准,一家人经过协商考虑,准备将这个损害的房子翻修一下。
王石祥提议,在原有的宅基地上再修建一些房子,以供三个儿子居住。当时一家人都一致同意这个改建方案。王石祥也明确表示,要将自己的宅基地平均分给自己的三个孩子,根据测量,总宅基地及130㎡老木房地基、空地由王世睿修建房屋,并将修建房子的其中两套分别给其两个兄弟。
而王石祥自己则留一套房子,然后其余修建的房屋用于出租或者出售。当时王世睿曾承诺父亲王石祥在房屋建好后,可以搬来与自己同住,其他两位兄弟不需要承担起生活费。但是在房屋翻新之后,王世睿的父亲在其家中居住了不久,就因为各种家庭琐碎产生矛盾,随后王石祥被迫离开王世睿家中。
但是在离开大儿子家中后,其余两个儿子也不愿意接纳他,王石祥实在没有地方可以去,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只好将自己的三个孩子告上法庭。原本这属于家庭的家事纠纷,其实只要当地居委会出面调解就可解决的事,但是因为双方的矛盾恶化,最终没有办法调解,所以王石祥还是选择上述到了法院。
在经过调查和取证后,根据各方面证据,法院最终判定,房子在翻新后,王石祥是有权利住在大儿子王世睿的家中的。同时法院认为,王石祥是房屋的最初拥有居住权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就是有权对它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益,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所以从法律上来说,王石祥是有权力举居住在王世睿修建的房子中的,并且,作为子女,王世睿及其两个弟弟,也是有义务对王石祥履行抚养义务的。
那么上述案例中的提到的宅基地,作为子女可以从父母那里继承吗?
对于宅基地的所属权,它并不是个人仅有的权益,而是属于集体所有的。根据《宪法》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其它都属于集体所有。所以得出结论,子女并不能享有父母的宅基地权,但是对于在宅基地上所建造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也就是王世睿在父亲王石祥的宅基地上所修建的房屋,其实可以算作其个人的房产。
前面也有提到,王石祥是房屋的居住权人,那么什么是居住权人?
居住权人主要分为三大类,一种是拆迁征收后被安置的人,在拆迁后,没有补偿并且没有住房安置的人,这是法律就规定其对新房享受居住权。
第二种是公有住房,没有登记为产权人,但原为是这套房屋的居住人。在上述案例中,王石祥就是原来的居住人,享受其居住的权利。
最后一种就是离婚后,生活困难,没有住房居住的一方,这时候,法院会根据某些条件,允许该方在一定期限享受居住的权益。
现在对于这种房屋的居住权纠纷还是有很多的,比如父母出钱买房,但是却将房子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字下面,但是后期可能子女发生婚变,就导致房屋财产被分割,所以对于这种情况,父母可以在房屋上提前声明自己的居住权。
同时对于上述案例中,王世睿作为子女还是有义务赡养父母,不能因为有矛盾,对其父母的就不履行赡养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不但会失去继承权,还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所以我们一定要时刻牢记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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