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兴业县龙安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向龙安派出所反映,该镇社区戒毒人员杨某朝(男,兴业县龙安镇马鹏村人)在社区戒毒期间,累计3次逃避接受毒品尿液检测,涉嫌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杨某朝因吸毒成瘾,分别在2007年、2014年、2017年三次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7月1日被转为社区康复戒毒三年。经调查取证,民警于4月8日将涉嫌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杨某朝传唤至龙安派出所。经询问,杨某朝对自己累计3次逃避毒品尿液检测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戒毒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此时的社区戒毒人员需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

4月8日,公安机关对杨某朝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决定,送兴业县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