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举例:某公司2019年10月将用于职工活动的办公楼改为经营活动用途,该办公楼于2019年4月购入并验收合格,已计提6个月折旧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办公楼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额为90万元,购买时已认证为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办公楼入账原值为1090万元。该办公楼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折旧年限为20年。改变用途时办公楼已计提折旧额:1090÷(20×12)×6=27.25(万元)改变用途时不动产净值率:(1090-27.25)÷1090×100%=97.5%,改变用途时可抵扣进项税额:90×97.5%=87.75(万元)。2019年10月将办公楼改变用途时的财务会计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7.75

贷:固定资产87.75

不得抵扣固定资产转为可抵扣的增值税填报上,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栏“其他”的“税额”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