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私信说:“爷爷种的葫芦变成了七个葫芦娃,爷爷有抚养义务吗?”当看到这个问题时我脑袋一片空白,心想:“我是谁,我在哪,我为什么要选择学习法律。o(╥﹏╥)o”

哎,别说,这个问题还真得好好分析一下。

首先,认定爷爷对七个葫芦娃是否具有抚养义务的前提是要对这七个葫芦娃进行定性,就是要弄清楚这七个葫芦娃到底算是“物”还是“人”。如果是“物”的话,葫芦娃作为爷爷种出来的产物,属于天然孳息,爷爷对“它们”享有的是所有权而不是抚养权。如果是“人”的话,那么就可以进一步考虑爷爷是否有抚养义务的问题了。

新华字典上对人下的定义是,能制造工具并能使用工具进行劳动的高等动物。很显然,根据此定义来看,这些活蹦乱跳的小可爱是不能被认定成“物”的,他们有思想、有能力、会制造工具和使用工具、还会救爷爷,怎么能是”物”呢,显然是人。

另外,从法律层面来讲,葫芦娃也可以被认定为人。法律上所说的人是指自然人,即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这些娃娃就是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呀,不仅是自然状态下出生,还是天然无公害的呢,哈哈哈哈。综上所述,葫芦娃子们是人,爷爷对他们是有抚养义务的。

说完葫芦娃与爷爷关于抚养义务一案,我们再聊聊现实情况下是如何认定一个人对另外一个人是否具有抚养义务的。

认定一个人对另外一个人是否具有抚养义务,在法律上一般是考虑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血缘关系;另一种是收养关系。

对于血缘关系来说,《民法典》关于抚养义务作了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对于收养关系来说,只要收养关系成立,养父母对收养子女就有抚养义务。收养关系的成立要走一个法定的收养程序,而且还需要对收养人进行考核,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收养的。如果没有走这个法定的收养程序,而是实施了一个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比如虽然没有走收养程序,但是已经实际抚养了这个孩子很多年,让孩子接受了良好的教育,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也是认可收养关系存在的,只要收养关系成立,养父母对收养的孩子就有抚养义务。

突然想到一点,七个葫芦娃变成七彩葫芦山之后呢?哈哈哈哈哈这个时候葫芦弟兄们已经变成土地所有权了,按照法律规定归国家或者农村集体所有,爷爷对这个山就没办法再主张物权了。

这真是个有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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