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一起诉书。河东区某理发店内发生卖淫嫖娼案件,吴某某多次容留、介绍王××等多名卖淫女与嫖客发生性交易,并从中提成,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临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发布起诉书

吴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卖淫,从中提成

(图源网络)

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在其所开设的位于临沂市河东区**街**路交汇处西北角理发店内,多次容留、介绍王××等多名卖淫女与嫖客发生性交易,非法所得由其与卖淫女分成,从中非法获利二万余元。

认定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勘验、检查笔录

3

电子数据

4

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5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吴某某被刑事拘留

(图源网络)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元群),女,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无业,住兰陵县**镇**村。

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以容留卖淫罪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卖淫嫖娼的处罚

卖淫嫖娼的处罚标准

1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4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5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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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章来源于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