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林彬彬 通讯员 同法/文 陶小莫/漫画)喜中一等奖,手握中奖券,奖品却被别人领走了?男子老周参加商场举办的抽奖晚会,经历了一次从“惊喜”到“失望”的中奖。为此,他将商场告上法庭,要求兑现大奖。近日,同安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商场为何拒绝兑现奖品?商场有权这样做吗?让我们来看看这起案件究竟孰是孰非?

遭遇:

遭遇:

手握中奖券,得主却不是他?

2020年8月2日19时,同安区一家商场举办抽奖晚会,顾客老周来到现场参与活动。当老周得知自己手中的奖券被抽中一等奖时,他很开心,就到台上要求兑奖。

不料,主持人却表示,第一次开奖时,无人上台领奖,按照规则,商场又重新抽取大奖,最终中奖者是另外一名女顾客!奖品已经被别人领走,因此老周不能领奖。

手握中奖券,却无法兑奖,于是老周将商场告上法庭。

争议:

争议:

双方各执一词,大奖花落谁家?

近日,同安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展开了激烈争辩。

原告老周说,他在商城内饮料店休息等待抽奖结果,听到中奖号码后他就立刻上台领奖,但是商场却以他“上台晚”为由拒绝兑奖。老周认为,商场应该兑现奖品给他。

然而,被告商场却认为,当天开奖,最终的中奖号码为0370号,中奖者并非老周。因此,商场不能给老周兑现大奖。

双方各执一词,一等奖究竟花落谁家?

判决:

判决:

未及时上台,视为自动弃权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周收到被告商场所发放的奖券并将副券投入抽奖箱,即视为其愿意接受活动规则的约束,双方的合同关系就此成立。

现老周主张其所持有的奖券号码系一等奖中奖号码,但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商场予以否认并提供抽奖情况说明、现场监控录像予以反驳,因此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商场提供的现场监控录像可见,一等奖号码抽取过程存在二次抽取号码的情况,老周晚于实际中奖者上台;退一步讲,假使第一次抽中号码为老周所持奖券号码,庭审中老周自己陈述说,其在饮料店等待开奖结果,可见老周已经充分了解并认可本次活动规则即“现场即时兑奖,如不在场,视为自动弃权”。

因此,法院认为,老周未能及时上台的行为,应视为其放弃兑奖。商场在第一次宣布抽奖结果后无人上台的情况下,重新抽取中奖号码并向中奖者发放奖品,这一过程符合活动规定,全程透明,未见不当之处。

近日,同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老周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说法

商场发放奖券是“要约”

法官说,本案双方之间的关系为射幸合同关系,商场进行抽奖活动,向顾客发放奖券是一种要约,自顾客取得奖券时,合同关系已经成立。

商场对活动规则进行具体的明确,此时权利义务就开始特定化,双方均应遵守活动规则。

射幸合同中的当事人并不像一般合同中那样有比较确定的预期,对他们而言这仅仅是一种幸运,其是否被“丘比特”射中要看运气了,应抱着一颗参与游戏的心来举办活动、参与活动。

律师说法

律师说法

既然认可了抽奖规则

就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林毅彬律师分析说,本案双方之间为射幸合同关系,射幸合同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出现的一种合同。射幸合同利益的实现具有或然性,交易标的物在合同缔结时尚不实际存在,所存在的只是获得该标的物的或然性,即取得该标的物的“希望”。通俗说,即是“花钱买希望”。

本案中,老周通过消费获得了商家的抽奖券,双方之间的射幸合同即告成立,双方都应受到活动规则的约束。合同明确约定,“现场即时兑奖,如不在场,视为自动弃权”,是权利也是义务。且老周未能举证证明抽奖时及时出现在抽奖现场,故应视为放弃兑奖,承担合同不利后果。

林律师提醒,作为特殊性质的一种合同类型,商家有权制定合理的活动规则,包括开奖时是否必须由本人在场、是否可以代领等。消费者可以对这一规则提出异议拒绝参与,而一旦领取抽奖券,即是对商场要约作出承诺,认可了“游戏规则”,此时合同成立,双方都要遵守合同约定的规则。当然,若是约定不明,则应作出对合同条款制定方即商家不利的合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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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中“宝马”,奖券却作废?

抽奖抽中了一辆宝马轿车,奖券却被作废,宝马轿车最终成了别人家的。此前,湖里区法院也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抽奖引发的官司。

据悉,陈先生夫妇之前到该商场购买了两套浴室柜,当时正好商场搞周年庆活动,商家向陈先生夫妇提供了宝马轿车抽奖券11张及次日晚的活动请柬。活动将通过奖券抽奖送出宝马轿车一部。随后,夫妇二人以陈先生的名义填写了该商家“周年店庆宝马抽奖券”登记表并领取了抽奖券。

抽奖当日,因陈先生忙于上班,无法到场抽奖,妻子陈太太来到活动现场。她在奖券上填写了商家名字及丈夫姓名,并投入抽奖箱。到了宝马轿车抽奖环节,主持人重复了活动规则,强调顾客本人必须在场后,抽奖人再次被邀请上台,进行抽奖,抽出了一张尾号为“21”的奖券。这张券正是陈先生夫妇取得的奖券之一。

于是,陈太太就带着抽奖券和丈夫的身份证就要上台领奖。然而,现场工作人员核实后,说陈太太并非顾客本人,因此拒绝兑奖。随后,这次抽奖便被商家当做无效处理。于是,现场又重新进行了抽奖。

最终,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抽出了尾号为“44”的奖券,另一位顾客获得了宝马轿车,“宝马”就这样被别人抽走了。

为此,陈先生夫妇便把商场告上了法庭,请求确认他们的中奖资格,判令被告补偿宝马轿车相应的市场价格20余万元。

然而,被告商场却认为,陈先生违反活动规则,未到场参加抽奖,本身便失去了中奖的资格。

最终,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