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国司法管辖权争夺日趋激烈、我国海外利益不断拓展的新形势下,迫切需要完善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制度,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常委、民进中央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提案建议,完善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制度,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

文 | 本刊记者 张春波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准确判断世界发展大势,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为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近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涉外审判职能作用,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不断健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但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也发现,相关涉外法律规定的滞后性问题逐渐凸显。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常委、民进中央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提案建议,完善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制度,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涉外编修改于2012年,其中涉外管辖制度相关规定如今已不能完全适应国际、国内政治和经济发展的新需求。涉外纠纷呈现当事人选择境外起诉多、境外仲裁多的趋势,涉外法律风险日益凸显。”陶凯元委员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表示,管辖权是司法竞争力的基石,是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的关键一环。在各国司法管辖权争夺日趋激烈、我国海外利益不断拓展的新形势下,迫切需要完善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制度,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陶凯元委员指出,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涉外编中仅有两条规定,分别为特别地域管辖(第二百六十五条)和专属管辖(第二百六十六条),其余均适用国内案件管辖规定。其规定未能充分实现涉外管辖权保护本国利益及协调国际利益之功能,也制约了我国法院管辖权的范围。

一是属地管辖制度过于保守。陶凯元委员对记者表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仅规定我国法院对域外被告行使管辖权的六项连结点,对于我国企业、公民海外利益受到域外被告侵害,但上述连结点均不在我国境内的,我国法院难以行使管辖权。

二是协议管辖制度过于僵化。“关于涉外民商事管辖的协议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国内案件管辖规定,即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陶凯元委员指出,但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2005年通过、我国于2017年签署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并无此要求,且新加坡等国家设立的国际商事法庭均受理与本国无实际联系的“离岸”案件,故上述规定既不利于我国争夺国际商事争端话语权,也不利于我国未来批准多边公约。

三是专属管辖规定不尽合理。陶凯元委员认为,目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仅规定了中外合资及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专属管辖,没有充分考虑与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有紧密联系的其他特定案件类型,如涉公共登记事项纠纷等。

四是法域外适用条款、阻断条款缺乏管辖权的衔接规定。陶凯元委员指出,当前我国正在推进我国法的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规定域外适用条款。商务部《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第九条规定,我国主体因外国法的域外适用而受损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上述规定均缺乏相应的管辖权安排。

“此外,目前尚缺失禁诉令制度和平行诉讼协调机制。”陶凯元委员解释说,“近年来,外国法院频繁向我国企业、公民颁发禁诉令,但《民事诉讼法》涉外编未规定禁诉令制度,在发生管辖权冲突时缺乏有效对抗和反制。同时,司法实践中已有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尚未得到立法认可,亦不利于体现我国在部分案件中愿意适度国际礼让的大国立场。”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陶凯元委员建议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与我国实力相适应的积极管辖权制度。具体建议内容如下:

一是适度扩张属地管辖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增加规定,对于域外被告法定代表人、董事或实际控制人住所地位于我国领域内,或纠纷与我国有其他合理联系的,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二是改革协议管辖制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条的规定,放宽“实际联系原则”限制,规定当事人均为外国主体,其书面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即使纠纷与我国无实际联系,我国法院亦具有管辖权。

三是调整专属管辖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增加规定,在我国境内成立的公司因设立、登记、公司决议、解散等产生的涉外纠纷,涉我国船舶、车辆、航空器等登记事项的涉外纠纷,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

四是增加与法域外适用条款及阻断条款相衔接的管辖规定。规定我国法律对处理因我国领域外的行为而产生的涉外民商事纠纷有特别规定的,我国法院依照该特别规定具有管辖权,保障法域外适用条款及阻断条款尽快落地实施。

五是完善管辖权配套机制。建议立法吸收“不方便法院原则”,引导当事人选择更方便、更合适的法院进行起诉。同时,建立有限度的禁诉令制度及配套制裁措施,阻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在境外法院提起重复或对抗性诉讼,有效维护我国司法管辖权。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1年第5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67期

编辑/孙敏 实习编辑/衷烨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