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位HR朋友因为劳动合同,摊上事了。
事情起因,是因为公司早年招了一位员工。当时内部正缺人,她看人家开价低,态度看起来也不错,就先让入职了。
期间,社保工资照发。但负责人觉得其胜任力不足,但又不想冒然开人,就没提签合同的事。
之后,双方闹不愉快,对方提出离职,并将朋友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双倍工资,合计10多万……这下可把朋友吓坏了。
在现实中,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因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没有及时签订的情况,时有发生。
遇上这种情况,企业该如何尽量规避劳动风险?打工人又如何为自己维权呢?
今天统一回复下:
未签订劳动合同,要赔双倍工资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确如此,但还需注意以下情况:
01 看用工时长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没有和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毫无疑问,应该每月赔付双倍工资。
赔偿金额计算起来就是:用工时长(按月计算)×月工资×2
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用工时间满1年,则默认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参考《劳动合同法》第14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赔付的金额应当是:自用工1个月起至不满1年止的,11个月的双倍工资,而且需要立即补签劳动合同。
赔偿金额计算起来就是:11×月工资×2
具体可参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
02 看后续发展
不过这件事还没有结束。一旦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因为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这意味着企业需要长期履行劳动合同法的相应规定。
而且如果企业进行单方面解约,还需要承担对应的补偿。具体可参考《劳动合同法》第47条:
1年以上:N+1个月工资;
6个月以上不满1年:1个月工资
不满6个月:半个月工资
另外,如果员工月工资(解约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补偿标准需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因员工拒签,未签订合同,需要赔偿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就提到了这种情况。
遇上员工拒绝和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入职后未签订合同的,公司有权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
再依照上面提到的第47条,按规定支付补偿即可。
这意味着:
即便员工有意不肯签,企业也需要行使监督权,及时提醒、书面通知到位。如觉得对方不合适,应尽快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相应补偿,而不是故意避而不见,为后面埋下更大的用工风险。
合同到期也是如此。
如果到期时视而不见,依然照常用工。存在劳动关系,却未签订劳动合同,遗留的风险也不小。
也有人可能存有侥幸心理,觉得:如果没签合同,我权当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简单的帮忙或兼职,这样来规避风险,可以吗?
看起来可操作,但还是建议不要心存太多侥幸。
一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定标准,除了劳动合同外,还有工牌、工资支付证明、社保公积金、工友证明、考勤数据等。并不是单方面说不存在,就真的不存在。
二来,如果员工真想为自己维权或故意碰瓷,能保留的证据链一般肯定不少。
如掩盖事实,可能存在证伪风险,还会激化双方矛盾,对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损失和名誉伤害。
综上,希望大家对待劳动合同时,该认真的,一定要认真对待。
毕竟,HR作为第一执行人,处理得不好,最容易背锅。处理得好,却能为公司免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能协商解决就尽量协商解决,因此事闹上法庭,对双方都不是什么好事。
以上,希望有用~
首发HR聚乐部,参考《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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