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咸阳4月13日电(记者倪建军 通讯员振华)为谋取私利,4人先后盗窃、收购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雨水下水井箅32个。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宣判,被告人成某、张某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分别判处其2年至3年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某、冯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多次收购,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拘役5个月和缓刑10个月,4人均被判处罚金。

2020年9月,成某、张某经事先预谋,在凌晨时分驾驶车辆,在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朝阳四路、上林北路高架桥下道路东西两侧,多次盗窃雨水下水井箅,并卖给经营废品收购的李某。李某为赚取中间差价,又将收购的雨水下水井箅向另一废品收购站冯某出售。此后,成某、张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在沣泾大道十字加油站北段、朝阳路等地实施盗窃,共盗窃下水井箅32个,价值9728元。

该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判处上述刑罚。目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已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