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开展全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认真整治顽瘴痼疾等问题,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现将重点整治内容公布如下。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1.领导干部重视不够、干警不了解熟悉有关要求,不愿、不敢如实记录等;

2.领导干部、司法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3.领导干部要求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代理人、近亲属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

4.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5.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等;

6.司法人员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

7.违规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8.违反办案回避制度;

9.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

10.泄露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11.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等;

12.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13.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等行为;

14.司法人员离任后,违规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5.监督检查、追责问责等机制不健全等。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

1.在职政法干警。

(1)经商办企业;

(2)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

(3)违规买卖股票或者其他证券投资;

(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5)在国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6)违规兼职或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7)利用职权职务影响非正常获利;

(8)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娱乐场所等企业;

(9)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

(10)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

(11)通过民间借贷等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12)法官检察官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2.离任干警。

违规到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以及其他违规从业经营等活动。

3.政法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般规定。

(1)注册工商户、独资企业或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

(2)投资非上市公司、有限公司或者企业;

(3)在国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公司后回国从事经营活动;

(4)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不包括独立董事);

(5)利用中介活动等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利用承包、租赁、合作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经商办企业或其他经营等。

4.法院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行为。

在管辖范围内,

(1)担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设立人,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2)从事与法院业务相关的评估、鉴定、拍卖等有偿中介活动;

(3)经营借贷公司、金融担保公司或者从事资产融资、企业重组等营利活动,可能影响公正的。

5.检察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行为。

(1)担任所管辖范围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设立人;

(2)在所管辖范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6.公安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行为。

在所任职管辖范围内,

(1)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变相参与经营;经营或参与经营棋牌、桑拿等服务场所;

(2)从事印章业、典当业、旅馆业、旧货业等与职能相关特种行业;

(3)制作各种公安机关颁发的证件、牌照,警服警械和警用器材的生产、销售;

(4)经营或参与经营烟花爆竹生产、销售;

(5)从事出入境中介服务、司法中介服务;

(6)从事小额贷款等经营活动。

7.司法行政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行为

在监狱、司法行政戒毒场所、院校劳务加工项目合作企业内参股、工作或提供中介服务等。

8.变相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

政法干警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弄虚作假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等。

9、警务辅助人员、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等参照执行。

三、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

1.有案不立整治重点

公安机关:

(1)未依法及时进行分流警情;

(2)未落实上门报案“三个当场”,接报案后该受不受、该立不立;

(3)违法受案立案;

(4)对受立案情况不按规定录入,在系统外流转等问题;

(5)立案不规范,有案不立或超期立案、选择性立案,对不予立案、撤案的不出具法律文书,侦察取证不规范等。

检察机关:

(1)对控告、举报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后不按规定处置;

(2)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监督不力;

(3)办案中发现司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不及时移送负责侦查的部门;

(4)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应受理而不受理;

(5)对司法人员构成职务犯罪应立案而不按规定处置;

(6)对刑事、民事、行政申诉应当受理不依法受理;

(7)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不及时审查;

(8)对案件线索受理、立案情况不按规定录入,出现体外循环等问题。

审判机关:

(1)对符合法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未依法接收诉状并在期限内立案;

(2)对提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未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

(3)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不接收材料、不给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4)人为拖延立案、控制立案等问题。

2.压案不查整治重点

公安机关:

(1)履行侦查职责懈怠,受立案后不依法及时侦查取证,不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2)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不及时依法撤销、终止侦查;

(3)对发现新的犯罪线索,不依法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

(4)未依法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保证金不及时退还;

(5)对检察机关要求补充侦查不及时;

(6)行政处罚案件应处罚而不处罚或者降格处罚、决定治安拘留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不属于调解范围而以调代处、交警部门以罚代管,对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需要行政处理的不依法处理或者移交等问题;

(7)交警部门涉醉驾未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积压,未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涉事车辆长期扣押未处理等。

检察机关:

(1)立案后侦查懈怠;

(2)发现司法人员新职务犯罪线索,不依法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

(3)负责侦查的部门对刑事检察部门要求补强证据、补充侦查不按规定期限补查;

(4)符合逮捕、起诉条件不及时批捕、提起公诉;

(5)对刑事、民事、行政申诉和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后不及时审核查等。

审判机关:

(1)未在规定期限内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

(2)审限变更的申请和批准不符合规定;

(3)案件有可供执行财产而不执行;

(4)诉前、诉讼保全过程中,超标超范围超时限采取保全措施;

(5)消极执行,虚假终本报结;(6)严重超审限拖延审判等问题。

3.有罪不究整治重点

公安机关:

(1)符合条件不及时移送起诉;

(2)违规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侦查取证工作懈怠;

(4)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不规范;

(5)刑事案件降格为行政案件等问题。

检察机关:

(1)应当逮捕不批准或者不决定;

(2)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但作撤案或者不起诉处理;

(3)违规违法减少事实或者变更罪名起诉,重罪轻诉;

(4)对法院定性错误、量刑畸轻畸重案件未依法提出抗诉;

(5)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纠正等问题;

(6)法律监督不到位等问题。

审判机关:

(1)对应当判决有罪的案件,违法宣告无罪;

(2)对不符合法定情形,判处免于刑罚;

(3)对无从轻或减轻情节,降格量刑等问题;

(4)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错误,案件执行不到位等。

四、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1.法院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对呈报罪犯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和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关不严;

2.检察机关审查提请罪犯事实材料及对社区矫正机构的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评估意见书监督不合格,对罪犯脱管漏管监督不力;

3.公安机关对被认定为在逃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未依法上网通缉,违规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4.办理罪犯病情鉴定和相关评估报告等材料徇私舞弊等行为;

5.社区矫正机构违规出具评估意见,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应当收监而未提出建议;

6.政法机关和卫健等有关人员与罪犯亲属串通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供便利等问题。

五、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

1.违规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违规担任原任职单位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3.从事律师职业,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

4.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向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公正办理;

5.通过向法官检察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公正办理;6.法官检察官被开除后违规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等。

举报电话:0530-7217119;

举报邮箱:jyzd666@126.com,;

举报地点:县综治中心二楼;

受理时间:即日至6月30日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

东明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12日

便民消息:崔万孟15668285262本人vⅰⅴoX50手机昨晚上在北关至西关路上手机丟失,照片为此人本照,手机里面重要的学习内容、以及牵手公益协会重要资料,望拾到者与本人联系本人,万分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