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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智力支持作用,保障全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相关工作高效有序开展,规范专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城市委网信办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中共运城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委网信办)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等相关领域的专家中聘请的专家群体。

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主要参与我市网信领域政策制定、课题研究、项目论证、政策宣讲、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四条 市委网信办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 专家库遵循广泛征集、择优遴选、动态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等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专业技术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心强,能够以独立身份开展相关工作;

(二)熟悉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

(三)具备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相关专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

(四)对达不到第三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有突出专业特长,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相关领域具有较深专业造诣和一定权威性的人员;

(五)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相关领域咨询、论证、研究、评审等工作;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两院院士年龄不限)。

第八条 专家入库程序如下:

(一)市委网信办向市直有关部门、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行业协会、学会、技术中心、企业等下发推(自)荐通知;

(二)推(自)荐入库的专家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推(自)荐专家所在单位对入库专家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真实性、可靠性审核,并根据入库专家基本条件填写推荐意见后报送市委网信办;

(四)市委网信办根据专家基本条件和各推荐单位推荐意见,对专家进行审验入库。

专家每届任期为1年,聘期内考核评价合格的,可予以续聘。

特聘专家由市委网信办根据工作需要通过邀请方式入库。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委网信办可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一年内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有关工作者;

(二)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者;

(三)擅自泄漏工作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四)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谋取私利者;

(五)应主动申请回避而未申请回避者;

(六)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者。

第十条 专家出库程序如下:

(一)主动申请出库。专家因个人工作、身体健康等原因可以提交书面出库申请,主动申请出库的专家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二)取消专家资格出库。有第九条所列情况的,市委网信办取消其专家资格,且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开展相关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二)有获得相关工作文件和资料等知情权;

(三)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运用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积极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支撑;

(二)按照规定出具客观公正,有理有据的意见,并为本人出具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公正、诚实、科学、廉洁地履行相关职责;

(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向外界透露相关文件及其他秘密内容等;

(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坚决杜绝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六)属于下列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相关工作涉及本人、近亲属或本人所在单位直接参与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2、本人、近亲属与相关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3、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的使用

第十三条 市委网信办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相关领域咨询、论证、研究、评审等工作,需要专家参与的,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库中专家不能满足工作需求的,可采取特邀方式选取专家库外的专家。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需要使用专家库专家的,依申请使用,专家自愿参与。

第十五条 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参与评审等工作的,一般应遵循随机原则。

(一)专家选取由市委网信办相关科室负责,市委网信办指定专人负责监督;

(二)专家选取时结合专家选取条件和回避原则等要求,由系统随机产生候选专家,若确定参加活动的专家人数未达到要求人数时,不足部分随机抽取补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委网信办对专家的工作进行监督。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参加活动、违反相关纪律等行为的,应当终止该专家的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使用专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专家信息和工作内容。

第十八条 市委网信办负责受理专家库相关投诉和举报工作。经查实确存在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涉事专家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网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运城市委网信办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