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2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的通告 (202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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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标称大连甘露王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大连靳窖米香型白酒(靳窖、500mL/瓶、2018/8/1)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合格,检验结果为0.000344g/kg,标准值为不得检出。

甜蜜素是以环己胺为原料制成的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白酒中不得使用甜蜜素。甜蜜素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或为改善产品的口感,在白酒中添加甜蜜素等甜味剂来调节风味等。长期过量食用甜蜜素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影响。

据大连市市场监管局通告,在2020年元上源(大连)生态酒有限公司(原大连甘露王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大连靳窑米香型白酒”在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6批次样品抽检中均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企查查显示,大连甘露王商贸有限公司为曾用名,现用名元上源(大连)生态酒有限公司。公司今年已有两次行政处罚,处罚事由均为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